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星期二11:48:4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08(三
)期日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1010816之準備程序期日,資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若是本件101國簡上2號)之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不能夠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一次開庭就OK的話,容拙愚以聲請鈞院將鈞院承審本件擬在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事項,准以「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恰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二、關於聲請傳喚證人:

A.  聲請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按:茲因原審均未與傳喚證人,是請上訴法院傳喚之,以明真實!)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
本件之被訴人潮州鎮公所\洪明江鎮長之訴訟代理人王建元(即是該所建設課課長)在原審1010528審理期日辯稱:「2區所在廬山路路段,經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云云),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的相關事證(如:開會通知、會議記錄)
待證事項:
1 . )王建元的系爭說法之真實性抑或虛偽捏造者

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待證事項:
1 . C2區備用區開放使用的相關程序以及決行人,證明本件的關鍵事實~~開放C區備用區為「101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卻未有比照活動區域進行必要的「封路之禁止汽機車進入」管制措施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8       0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00:13:15 AM寫畢
� t f xݝ `�g 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新細明體;mso-font-kerning:1.0pt;mso-ansi-language:EN-US; mso-fareast-language:ZH-TW;mso-bidi-language:AR-SA'>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星期二11:48:4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08(三
)期日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1010816之準備程序期日,資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若是本件101國簡上2號)之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不能夠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一次開庭就OK的話,容拙愚以聲請鈞院將鈞院承審本件擬在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事項,准以「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恰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二、關於聲請傳喚證人:

A.  聲請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按:茲因原審均未與傳喚證人,是請上訴法院傳喚之,以明真實!)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
本件之被訴人潮州鎮公所\洪明江鎮長之訴訟代理人王建元(即是該所建設課課長)在原審1010528審理期日辯稱:「2區所在廬山路路段,經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云云),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的相關事證(如:開會通知、會議記錄)
待證事項:
1 . )王建元的系爭說法之真實性抑或虛偽捏造者

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待證事項:
1 . C2區備用區開放使用的相關程序以及決行人,證明本件的關鍵事實~~開放C區備用區為「101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卻未有比照活動區域進行必要的「封路之禁止汽機車進入」管制措施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8       0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00:13:1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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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年06\29.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249號函檢送之拒絕國家賠償決定書乙案, 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年 04 月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1 0 0 年 0 4月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5 0 3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主任)王瑞嘉~~楊雅淳承辦(計有五人先後以車輪戰方式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1 0 0 年 0 1 月0 6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涉犯刑法第 3 0 4條犯行 3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承辦之1 0 0 年 0 2 月2 3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吞吃該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個案,涉犯刑法第 1 3 8、 3 0 4條犯行 4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王瑞嘉主任、現任廖文松主任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妨害夏興國行使請願權、訴願權) 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踐行: 1 . 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2 . 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對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249號函檢送之拒絕國家賠償決定書乙案,提起民事國賠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10:09:59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09(一)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249號函檢送之拒絕國家賠償決定書乙案,
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4 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1 0 0 0 4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5 0 3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主任)王瑞嘉~~楊雅淳承辦(計有五人先後以車輪戰方式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1 0 0 0 1 0 6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涉犯刑法第 3 0 4條犯行
3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承辦之1 0 0 0 2 2 3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吞吃該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個案,涉犯刑法第 1 3 8 3 0 4條犯行
4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王瑞嘉主任、現任廖文松主任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妨害夏興國行使請願權、訴願權)
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踐行:
1 . 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2 . 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NT$1000000)並自10107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檢        察 濟 事 項 :@@@     
1、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2、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1..uranusreleo
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原國賠義務機關: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
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2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公務員: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政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即是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詳卷

本件書狀之補正程序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之事

一、緣:1010706日(五)收悉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249號函檢送之拒絕國家賠償決定書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3.
后里戶政事務所

1010629
中市後戶字第1010002249號函
國賠會
劉石卿
檢送台端1010606日所提國家賠償請求案件,本所決亦之具決賠償理由書一份,請查照。關於台端致本署檢察長電子郵件,達復如說明欄第二項,請查照。
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綜上,原審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
Q5
民事事件上訴第三審,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是否能協助之?
答: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466條之1、第466 條之2)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解釋字號】
釋字第229
【解釋日期】77/07/29
【解釋文】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用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再者,原裁定並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所揭櫫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即,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事。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4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12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12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訴願\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三、查:本人1000407日向台中市政府書面查詢後,台中市政府以1000419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65521號函、1000502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78541號函檢諭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地政事務所等情,復因拙愚夏興國在1000422(五)、26(二)日分別收到台中市政府市長室、法制局訴願會、民政局的夏列書函:
1.           1 0 0 0 4 1 9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6 5 5 2 1號函
2.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0號函
3.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1號函
4.           1 0 0 0 4 2 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 0 0 0 0 7 4 1 9 3號函
5.           1 0 0 0 4 2 5 日中市戶民字第 1 0 0 0 0 1 2 8 2 8號函
本人亦在0422140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何世杰、黃柏喬處;04261600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文松主任處,就前述個案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予以親自求證等情。 
再查:拙愚夏興國在10005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對於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認有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是此踐行雙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查:本人1010523日持(附件一)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裁定,
依據該裁定所載明:『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該事件之相對人彭榮義最新戶籍謄本資料乙事,親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經抽號碼牌及叫號程序由承辦人楊雅淳辦理,很快就將彭榮義的戶籍謄本申辦妥當(附件二),楊雅淳並徵得本人同意後將該裁定影印存檔之!  既然可以依據法院文件申請該事件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為何10001~~04月間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卻否准本人所請事項呢?  是此,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辦理救濟之,訴究被訴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相關民事\刑事\公務責任之!
二、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法定代表人:王瑞嘉主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就已知的對造當事人計有:
1.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
2.
楊雅淳等五人(10001060107者)、
3.
傅惠陵及秘書(1000210者)、
4.
陳麗雪(人名或有出入)及秘書(1000211者)

被害人夏興國在1000218(五)收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215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當日約1340就親赴該所對承辦人賴妤珊以言詞表示夏列要旨:
1.
涉及本人夏興國的個案事件,妳的直屬長官所做的職權指令若涉及違法犯法等情,請妳務必要依據公務原保障法第1617條的程序保障取得書面命令依據
2.
本人允諾對於妳所承辦之1000215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
3.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違法不給辦的相關資料,本人在0211早上已經在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申辦出來了,並且在當日下午提示高基讚議員的陳姓議員助理小姐;正好證明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涉及刑法213304….等條刑事犯罪
4.
其他(勘驗監視錄影帶並請譯文)

本人在1000211(五)早上赴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就訴訟個案相對人(對造當事人)之:1.張煇芳、2.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所提供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的書證資料計有:
A.案(張煇芳者):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影印本
B.
案(彭榮義者):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880409之(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支付命令)影印本
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很快就將系爭事件的相對人1.張煇芳、2.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依據法定程序辦出來並在本人繳納法定規費後即時交付本人。(詳參相關附件書證)
然而,本人以相同的書面資料與書證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人,卻遭到承辦人等人的妨害與刁難,1000106者甚至先後有五位該所人員以車輪戰參與犯行,即使本人第一時間表明『錄音錄影做筆錄』、『言詞申請』、『言詞申訴』,該所的秘書、王瑞嘉主任先後出面處理亦未獲致救濟,如此的違法犯法事實,本人為被害人,當然能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的合法行使踐行雙訴救濟之,是有本件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1010523日(三),早上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就訴訟個案相對人(對造當事人)之:1.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所提供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的書證資料計有:
A.案(彭榮義者):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拾壹股1010509之(101年度促字第11752號支付命令)影印本,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楊雅淳很快就將系爭事件的相對人1..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依據法定程序辦出來並在本人繳納法定規費後即時交付本人。(詳參相關附件書證)~~同樣是楊雅淳承辦之個案~~1000106者卻以先後五人出動之車輪戰為之、1010523者則迅速承辦云云,是證1000106者涉犯刑法304條之犯行,即使本人第一時間表明『錄音錄影做筆錄』、『言詞申請』、『言詞申訴』,該所的秘書、王瑞嘉主任先後出面處理亦未獲致救濟,如此的違法犯法事實,本人為被害人,當然能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的合法行使踐行雙訴救濟之,是有本件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關於1000106(四)者:
相對人即違法行為人:楊雅淳等五人(先後參與車輪戰者,卻不敢受理本人的言詞檢舉陳情)、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王瑞嘉主任:
本人夏興國1000106(四)下午是手持著法院通知書(01/19調解期日)趕赴貴事務所洽辦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資料,並詳陳應是豐原區合作街者,貴所承辦人楊雅淳並將該通知書影印在案(後經本人質疑,由另位人員撕毀該影印本),相對人楊雅淳等五人竟先後以車輪戰方式來妨害本人行使權利,本人即時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等相關規定踐行言詞檢舉陳情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上自王瑞嘉主任、秘書,下至楊雅淳等五人(參與車輪戰者)均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言詞檢舉陳情申訴(行政違失之舉發)

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相對人即違法行為人:楊雅淳
本人016(四)下午是手持著法院通知書(01/19調解期日)趕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資料,並詳陳應是豐原區合作街者,貴所承辦人楊雅淳並將該通知書影印在案(後經本人質疑,由另位人員撕毀該影印本)
,為何貴所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說明一卻稱『依據台端民國1000106日到所
口頭申請辦理』呢? ~~請勿欺國(欺負又欺騙國民老百姓欺的太過份TOO MUCH)太甚
再者,該函說明二提及:『……,煩請提供可查證之相關佐證文件資料,….,本所竭誠位您解困,服務所需。』云云,然而,僅是很單純的洽請提供相對人張煇芳(土地糾紛事件)的戶籍謄本資料且提供法院文件供佐證(前述),違法行為人楊雅淳等五人不作為違法在先、卻又不告知本人需提供哪些佐證文件資料的正確名稱云云,如此地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構成違法失職、亦構成刑法304條的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及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其他:引用1.10001/07(五)、2.10001/12(三)遞寄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個案書狀;本人01/12(三)下午先後兩次到貴所,因王瑞嘉主任不在而向秘書陳明在案並提示前述個案書狀交閱,諒悉!亦於0117以郵寄方式寄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在案可稽!


四、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 04 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查: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刑法第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查: (附件四)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收受本人10002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收文章、  (附件五)則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  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先在(附件五)說明二以『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四、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 4 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5 0 3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查: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刑法第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查: (附件四)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收受本人10002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收文章、  (附件六)則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503號函。  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先在(附件六)說明二以『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五、關於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王瑞嘉:(據悉業已調往他處任職)、廖文松主任: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刑法第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王瑞嘉為案發期間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對於本人在10012月期間所分別以郵寄及親自遞致方式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狀,在其尚在該職務期間(按:據悉10003月升任大肚區公所主任秘書),仍未有進一步的查復查辦,顯然是包庇屬員的犯行。
查: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王瑞嘉當時身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為公務機關首長,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踐行首長保留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然而卻是對所轄制的該所承辦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監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涉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刑法304條之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應予訴究刑事責任之!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資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個案救濟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現任主任之王瑞嘉、廖文松應為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屬員的犯行:
1 . 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2項訂有明文。
2 . 公務機關組織法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此係首長保留禁止授權之職權義務,不得由不具上開權限之其他公務員逕行以逾越權限僭越行使之、至於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之審查程序是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通常為原處分機關)之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其後由公務機關首長具名決行之程序為之、訴願案件則是由管轄訴願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
3 . 對造當事人之后里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應為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蹈犯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犯行業已前述指摘在案;復且被訴人王秋冬、廖文松及相關書函承辦人~~決行人等卻是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之犯行,逕自以前述系爭書函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違法吞吃本人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訴願\國家賠償\懲戒違法公務員之應為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救不濟等情,,構成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刑法第304….等等違憲違法犯行。

公務機關首長為憲定法定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前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刑訴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有犯罪嫌疑主鄒為告發義務。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應為告發卻不告不發者,則屬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列(尤其公務機關首長涉犯此節者更是罪加一等不可原諒)。


七、【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憲治至法治義務, 然而被訴人\系爭犯罪行為人應為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所涉及的刑法304….等條刑事犯罪、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自由權利法益等違憲違法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個案正義必須實現,必須踐行正義一定贏大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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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o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註5

九、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依據憲法第97條第12項之本旨,准為旨揭之監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 1. 提起彈劾懲戒訴訟、2 .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正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附件一: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0618日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證明書
附件二:台中市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申請書(就1000526日交通事故)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10:29:25 AM  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