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請台端對於 8 3 、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返還等請之個案救濟事: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10:47:01 PM起寫   擬於 0 6 0 1 )遞寄
致  豐盈\鋒瀛公司蔡老闆進旺  您好:

案由:為請台端對於 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返還等請之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依據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恩股黃曉玲司法事務官1000502日所為(100年度司桃調字第204號)裁定所查知之台端地址:台中市永興接27-505樓、台中市北囤區崇德路三段10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夏列係拙愚10004月十二日之聲請調解書狀之節本:(以黑體字表示)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蔡進旺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茲因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悅古成審之(100年度司中調字第902號)原訂於1000531日早上0900「調解」期日, 台端並未到庭,是以本件拙函洽請『台端對於 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返還等請之個案救濟事』。

三、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8384年間,台端經營豐盈實業公司(發票抬頭係以同音之鋒瀛為之),主要業務是以茶葉包裝封口機為主,因為業務需要洽請本人刊登工商時報廣告,積欠約30萬的廣告費,此後相對人蔡進旺因為經營公司發生若干個案導致結束營業等情,多位債權人及本人多次趕赴當時台端設在台中市后庄路某處,由某位長者出面接洽、台端則並未出面解決,本人則在840801離開工商時報社、乃自870813冤獄劫難12年云云。
92年五月間(正值SARS風暴)台端因若干刑事案件(詐欺等案)自桃園監獄借提在台中監獄寄禁收容,編號9683,本人當時亦因中院(9112號)事件,由承辦法官陳添喜自台南冤獄借提記收容於台中冤獄,編號9686,當時因為同日出庭的機緣碰到台端之,本人提及前開之積欠廣告費等情, 台端當時允諾9209月伊出監會以會客或郵寄方式分期償還系爭廣告費云云,然而苦等多年均沒有返還,本人在9394年以後多次具狀向鈞院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等訴訟救濟案,鈞院亦未有實體審辦救濟;如今已是100年了,對於蔡進旺當年所欠的廣告費應該有所償還,而本人則是從未間斷訴請返還的救濟,請察照並與准為救濟之!(按: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三、資附上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及乙紙信封,關於台端所積欠的廣告費(含法定百分之五年息),請予一次返還或分期返還為之,至少也請台端以書面表示返還前開債務的擬訂計畫之,拙愚需要此筆款項來解決目前的亟待踐行之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豐盈\鋒瀛公司蔡老闆進旺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100       06       01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11:02:49 PM寫畢

附註:拙愚夏興國因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以同理心體察之: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二、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8384年間,相對人蔡進旺經營豐盈實業公司(發票抬頭係以同音之鋒瀛為之),主要業務是以茶葉包裝封口機為主,因為業務需要洽請本人刊登工商時報廣告,積欠約30萬的廣告費,此後相對人蔡進旺因為經營公司發生若干個案導致結束營業等情,多位債權人及本人多次趕赴當時蔡進旺設在台中市后庄路某處,由某位長者出面接洽、蔡盡旺本人則並未出面解決,本人
則在840801離開工商時報社、乃自870813冤獄劫難12年云云。
92年五月間(正值SARS風暴)蔡進旺因若干刑事案件(詐欺等案)自桃園監獄借提在台中監獄寄禁收容,編號9683,本人當時亦因中院(9112號)事件,由承辦法官陳添喜自台南冤獄借提記收容於台中冤獄,編號9686,當時因為同日出庭的機緣碰到相對人蔡進旺之,本人提及前開之積欠廣告費等情,蔡進旺當時允諾9209月伊出監會以會客或郵寄方式分期償還系爭廣告費云云,然而苦等多年均沒有返還,本人在9394年以後多次具狀向鈞院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等訴訟救濟案,鈞院亦未有實體審辦救濟;如今已是100年了,對於蔡進旺當年所欠的廣告費應該有所償還,而本人則是從未間斷訴請返還的救濟,請察照並與准為救濟之!(按: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三、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的聯絡方式與地址,茲因伊曾在9 2 0 5 月間因案借提記收容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另因本人目前在台中市后里區的家宅住居,離鈞院超過100公里等情,鈞院踐行調解期日時,請准向台中地方法院洽借遠具訊問室,以遠具訊問方式為之,以利個案救濟進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100       04       12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一9:01:31 AM寫畢









為請就相對人蔡進旺對於 8 3 、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返還等請,請予調解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聲請調解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一10:25:06 PM起寫   擬於 0 4 1 2 )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由:為請就相對人蔡進旺對於 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返還等請,請予調解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聲請調解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
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蔡進旺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二、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8384年間,相對人蔡進旺經營豐盈實業公司(發票抬頭係以同音之鋒瀛為之),主要業務是以茶葉包裝封口機為主,因為業務需要洽請本人刊登工商時報廣告,積欠約30萬的廣告費,此後相對人蔡進旺因為經營公司發生若干個案導致結束營業等情,多位債權人及本人多次趕赴當時蔡進旺設在台中市后庄路某處,由某位長者出面接洽、蔡盡旺本人則並未出面解決,本人
則在840801離開工商時報社、乃自870813冤獄劫難12年云云。
92年五月間(正值SARS風暴)蔡進旺因若干刑事案件(詐欺等案)自桃園監獄借提在台中監獄寄禁收容,編號9683,本人當時亦因中院(9112號)事件,由承辦法官陳添喜自台南冤獄借提記收容於台中冤獄,編號9686,當時因為同日出庭的機緣碰到相對人蔡進旺之,本人提及前開之積欠廣告費等情,蔡進旺當時允諾9209月伊出監會以會客或郵寄方式分期償還系爭廣告費云云,然而苦等多年均沒有返還,本人在9394年以後多次具狀向鈞院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等訴訟救濟案,鈞院亦未有實體審辦救濟;如今已是100年了,對於蔡進旺當年所欠的廣告費應該有所償還,而本人則是從未間斷訴請返還的救濟,請察照並與准為救濟之!(按: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三、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的聯絡方式與地址,茲因伊曾在9 2 0 5 月間因案借提記收容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100       04       12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一9:01:31 AM寫畢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一10:25:06 PM起寫   擬於 0 4 1 2 )遞寄
致  台

案由:為請就相對人蔡進旺對於 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返還等請,請予調解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聲請調解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
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蔡進旺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二、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8384年間,相對人蔡進旺經營豐盈實業公司(發票抬頭係以同音之鋒瀛為之),主要業務是以茶葉包裝封口機為主,因為業務需要洽請本人刊登工商時報廣告,積欠約30萬的廣告費,此後相對人蔡進旺因為經營公司發生若干個案導致結束營業等情,多位債權人及本人多次趕赴當時蔡進旺設在台中市后庄路某處,由某位長者出面接洽、蔡盡旺本人則並未出面解決,本人
則在840801離開工商時報社、乃自870813冤獄劫難12年云云。
92年五月間(正值SARS風暴)蔡進旺因若干刑事案件(詐欺等案)自桃園監獄借提在台中監獄寄禁收容,編號9683,本人當時亦因中院(9112號)事件,由承辦法官陳添喜自台南冤獄借提記收容於台中冤獄,編號9686,當時因為同日出庭的機緣碰到相對人蔡進旺之,本人提及前開之積欠廣告費等情,蔡進旺當時允諾9209月伊出監會以會客或郵寄方式分期償還系爭廣告費云云,然而苦等多年均沒有返還,本人在9394年以後多次具狀向鈞院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等訴訟救濟案,鈞院亦未有實體審辦救濟;如今已是100年了,對於蔡進旺當年所欠的廣告費應該有所償還,而本人則是從未間斷訴請返還的救濟,請察照並與准為救濟之!(按: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三、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的聯絡方式與地址,茲因伊曾在9 2 0 5 月間因案借提記收容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另因本人目前在台中市后里區的家宅住居,離鈞院超過100公里等情,鈞院踐行調解期日時,請准向台中地方法院洽借遠具訊問室,以遠具訊問方式為之,以利個案救濟進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100       04       12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一9:01:3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日00:13:46 AM起寫   擬於 0 6   2 7 )遞寄
致  台   黃曉玲司法事務官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桃 100司桃調204號)相對人蔡進旺對於 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返還之調解事件,予以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附件係本人夏興國1000602日依據鈞院所函知之相對人蔡進旺地址所遞寄之書狀等資料,惟均以「查無此人」退回原寄件人即是本人夏興國之。  如此情形,請問應如何救濟及對治呢?
二、若是要本人向戶政機關(如台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蔡進旺的最新戶籍謄本等情,請鈞院以裁定或公文書函寄致本人,以利本人持之向戶政機關申請之!
至於相關的對治及救濟之道,亦請鈞院賜知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黃曉玲司法事務官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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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日00:22:12 A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9:40:38 PM起寫   擬於 0 7 1 8 )遞寄
致  台   黃曉玲司法事務官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桃 100司桃調204號)相對人蔡進旺對於 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返還之調解事件,予以聲請公示送達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附件係本人夏興國1000602日依據鈞院所函知之相對人蔡進旺地址所遞寄之書狀等資料,惟均以「查無此人」退回原寄件人即是本人夏興國之。  如此情形,請問應如何救濟及對治呢?
二、若是要本人向戶政機關(如台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蔡進旺的最新戶籍謄本等情,請鈞院以裁定或公文書函寄致本人,以利本人持之向戶政機關申請之!
至於相關的對治及救濟之道,亦請鈞院賜知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黃曉玲司法事務官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100       06       2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日00:22:12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調解事件\蔡進旺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00:10:22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0912中秋節放假日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法官助理、鐘麗芳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 1 0 0 0 9 0 4 日之(100司中調48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認有違訛等情,請予撤銷系爭「調解不成立」裁判,並准予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說明:

一、查:茲因貴中院台中簡易庭悅股(100司中調486號)乙位女性法官助理0829(一)早上電洽拙愚夏興國稱『0830調解期日因為送達對造蔡進旺的書類以及通知書均未送達,0830調解期日可以不用到場、….等到法官查明對造蔡進旺戶籍住居所後,另行通知兩造』(概意),拙愚則在08301030於鈞院收狀台就該個案具狀及聲請在案,資引用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實體調查審酌裁判民事調解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既然本件仍須進一步查明相對人蔡進旺的送達處所,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之:『請予撤銷系爭「調解不成立」裁判,並准予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法官助理、鐘麗芳書記官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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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00:17:17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