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11:21:15 AM起寫 拟11月29日M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對 1.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
冤 獄 賠 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九億元整 並自91年07月下旬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說明:
一、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年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
2. 89~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7年06/25違法行刑件釋憲案
4.99年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按:、4款之釋憲案請向司法院或本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調取
5.(附件二)中院張國忠襄閱庭長97年02/29核閱書狀之影印本
二、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三、關於中院刑事庭就91~99年聲明異議案件不敢評議裁判
本人91年07月下旬就中檢(91罰執371)所設違法行刑按所踐行之聲明異議救濟按、罪刑罰定主義犯罪訴追案 中院刑事庭均不救不濟不敢評議裁判 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四、系爭違法公務員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系爭個案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六、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夏 興 國 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13:00:05 PM寫畢
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11:21:15 AM起寫 拟11月29日M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對 1.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0中簡223號、90中簡上238號、.中檢89偵?號(即前述個案之濫訴犯行)…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
冤 獄 賠 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三億元整,並自89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說明:
一、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年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
2. 89~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7年06/25違法行刑件釋憲案
4.99年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按:、4款之釋憲案請向司法院或本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調取
二、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三、關於中院.中檢89偵?號:
中檢簡文鎮濫訴官就(89偵?號) 1.未將濫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送達本人 2.不敢調取錄影帶
中檢簡文鎮濫訴官就(89偵?號) 1.未將濫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送達本人 2.不敢調取錄影帶
3.不敢給予本人陳述機會 牴觸憲法8條1項、刑法124、125條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遂行濫權訴追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四、關於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0中簡223號、90中簡上238號、.等違憲違法犯行
明知濫訴個案程序涉有前述違憲違法犯行,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卻以牴觸憲法8條1項、刑法124、125條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遂行濫權審判處罰(按:90中簡223號連詢問本人也無,亦牴觸直接審理、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等情)
五、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系爭違法公務員前述違憲違法犯行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夏 興 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12:57:4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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