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就100年07月21、22日在貴后里區公所里幹事聯合辦公室的言行對話的聲明與擬議論述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日9:14:02 PM起寫  擬於0725(一)親遞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社會課陳念慈課員、厚里里林明亮幹事   鈞鑑:

案由:為就100072122日在貴后里區公所里幹事聯合辦公室的言行對話的聲明與擬議論述事:
 說明:

一、本件聲明與擬議論述事項只對后里區公所社會課陳念慈課員、厚里里林明亮幹事公開、受文者若選擇公開或交由收發分案等情,本人不反對,請察鑑。

二、拙愚夏興國於1 0 00 7 2 1 2 2 日在貴后里區公所里幹事聯合辦公室的言行對話,陳念慈小姐有幾事的言行,計有:
1.          邱文宏(區長)說他的女兒年紀還太小,要不然就介紹給你夏興國
2.          閱卷及影印「急難救助申請書」是一張$20元,上次(*指二月中旬申請、三月上中旬的個案)我(陳念慈)已經幫你(夏興國)出了、這次(0714者)我在幫你出一次($20元)、下一次就要你夏興國自己出
3.          你(夏興國)以後不要在叫我(陳念慈)丈母娘
4.          關於急難救助金的領款收據需要受領人夏興國的親筆簽名及蓋章、夏興國不蓋章則依據主計室人員的要求由社會課陳念慈課員、厚里里林明亮幹事簽名作證
5.          其他。
本人夏興國因為要趕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建築工場上課、順道到大雅交通小隊遞狀,07210722沒有對台端的說法予以辯駁,是此以本件聲明與擬議論述之。

三、容拙愚夏興國分項聲明與擬議論述如夏:
²          邱文宏(區長)說他的女兒年紀還太小,要不然就介紹給你夏興國
本人夏興國是三月上旬以後才有直接跟邱文宏區長電話聯繫與當面會談,地點都是在后里區長辦公室,也都有其他第三人以上人員在場,本人沒有跟邱文宏(區長)有過上開的談話、至於邱文宏(區長)有無對其他人如此對話,本人不知;至於陳念慈0721 (四)提及上情,本人很嚴肅地聲明:『邱文宏(區長)的老婆(夫人)59年次,比本人小一歲,本人承受不起….。』
²          閱卷及影印「急難救助申請書」是一張$20元,上次(*指二月中旬申請、三月上中旬的個案)我(陳念慈)已經幫你(夏興國)出了、這次(0714者)我在幫你出一次($20元)、下一次就要你夏興國自己出:
三月三日~~正好是裝甲兵節~~早上在區公所辦公廳,因為社會課蔡明松課長不准本人閱卷,本人及時駁斥指摘蔡員涉及違法等情,…..,蔡員隨即轉往主秘辦公處隔著人牆向本人「喊話」云云,當時社會課陳念慈課員、厚里里林明亮幹事及區公所公務員、前來區公所洽公的民眾數十人在場。
關於蔡員不准本人閱卷等情,本人分別向邱文宏區長及台端陳念慈課員指出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等情事,其後在三月中下旬\邱區長辦公室,台端陳念慈課員(夏稱台端)將0214急難救助申請書的影印本交付本人(還是不讓本人閱卷);本人以『留三分路,日後彼此好通行』的原則,沒有繼續就『還是不讓本人閱卷』追究或救濟,讓該事件告一段落了。
不料0722(五),台端竟有『閱卷及影印「急難救助申請書」是一張$20元,上次(*指二月中旬申請、三月上中旬的個案)我(陳念慈)已經幫你(夏興國)出了、這次(0714者)我在幫你出一次($20元)、下一次就要你夏興國自己出:』的說法~~我陳念慈掏腰包替夏興國墊付閱卷影印費,兩次合計$40元~~
本人夏興國會將$40元閱卷影印費交付台端、請台端將影印費收據交付本人~~后里區圖書館、豐原文化中心的影印費是一張$2元,后里區公所竟然是$20元(十倍)~~$20元等同戶籍謄本申辦費~~本人不是貪小便宜的人,后里區公所原先不讓本人閱卷、本人直指違法、….,事情過了四個多月了,台端竟當眾(眾多里幹事在場)爆料上情云云,這是本人所無法也不能理解的是;既然如此,本人願意如數支付影印閱卷費用之兩張合計$40元,請貴后里區公所社會課或主計室開列收據之。
²          你(夏興國)以後不要在叫我(陳念慈)丈母娘
放心好了,本人僅針對能夠開玩笑的人有類此的應對;以貴后里區公所而言,社會課的蔡明松課長(現為民政課長)、洪淑玲課員、9908月承辦馬上關懷業務之陳小姐(約聘人員),均是本人的拒絕往來戶,本人連打招呼應對也無。
本人與多次聲明:為了若干因素,本人沒有在社會課與台端應對,而是在區長辦公室、里幹事聯合辦公室為之,主要目的就是讓台端至少有人可以適時發聲及靠山、另方面則是避免三月三日的蔡明松事件的再次上演。
²          關於急難救助金的領款收據需要受領人夏興國的親筆簽名及蓋章、夏興國不蓋章則依據主計室人員的要求由社會課陳念慈課員、厚里里林明亮幹事簽名作證
抵觸憲法獲法律的行政處分、命令為無效,憲法第172條、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均訂有明文。
民法總則第三條1、、3項參照:簽名為已足、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上開情形,后里里林明亮幹事也當場向台端表達其拒絕簽名作證的立場、本人也在台端回社會課辦公時,向林明亮幹事表示『這是主計室人員的違憲違法的命令』、本人為了能讓台端可以交差,退步到『當場按指紋』了。  如果台端或主計室人員還要堅持『需要夏興國簽名及蓋章』,那麼請堅持如此主張的人以書面為之,據以釐清及確認~~本人夏興國為區民\受處分人\受領急難救助金人,有權利請系爭公務員如此主張以書面為之

三、茲將0313親自遞致邱文宏區長的拙狀節錄如夏:(以10號字、協體字、斜線表示)
三、台端0311(五)下午1610的電話中提及:『95年的彭榮義調解案的案卷找不到,無法讓你閱卷,,這是我擔任調解會秘書任內的事件,本人會自請處分』云云~~台端的自請處分乃是把事情複雜化且自攬責任,畢竟案卷歸檔並非秘書所為,如同訴訟案卷的歸檔並非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法官\檢察官的業務,而是書記官與檔案室人員的業務,台端要自攬責任(按:就算是督導不週,也不見得一定要自請處分)乙節,實在誓言重嚴重了;
本人瞭解相關的程序與責任歸屬,當然不會同意讓台端背黑鍋,這是本人的做人處事原則,不會讓無辜的人背黑鍋;至於本人雙訴救濟案的被訴人是有相關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時,且又不知悔改態度惡劣(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個案,詳參0309對彭榮義圓的調解案的相關附件書證書狀),本人恪遵法治國之禁止私行私刑報復原則,只能依據憲法16條的雙訴救濟程序之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請察鑑!(按:台端當了十年軍法官~或許授階任官初期之剛下部隊曾有書記官或其他事務的歷練~也深知軍事審判是最後不得已、不得不的救濟手段;本人亦深深體悟我活著控訴!的系爭個案救濟所代表的意義與本旨!)
調解會的廖小姐也是很認真負責的基層公務員,關於閱不到95年之彭榮義案卷乙事,本人就到此為止,不會再有申請或救濟,也不希望台端或廖小姐受到行政處分公務責任,至少台端目前是后里區長,應予公務監督讓所屬各部門(包括調解會)的公文案卷歸檔保管應予正常公務作業軌道化、建置標準作業程序的規範化,這也算是本人的雙願~~請願與訴願~~的救濟事項之一。
本人夏興國不是抓到公務員的把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就立即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以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為例,竟然將本人1000211日當場親自遞狀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指鹿為馬」搞成交付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本人透過台中市胡志強市長、民政局王秋冬局長、法制局\訴願會….的聲請踐行公務監督行政救濟,0518在邱文宏區長\區長辦公室的調解,然而后里戶政事務所蔡主任、蘇秘書連踐行刑訴法299條的程序也不敢(按:言詞道歉也不具誠意),本人才會在后里分駐所員警做筆錄時提及:『以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相關書函涉及違憲違法犯行者,本人一定依據一罪一罰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刑事司法救濟』
君可見:9908月的個案,社會課的洪淑玲、陳小姐(約聘人員)的敷衍等情,本人0915即刻提起四合一行政救濟….  然而台端自10003月迄今若干書函函覆\本人若干請願陳情救濟案,本人均沒有提起訴願行政救濟案(*近日會針對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后里區公所不准本人遷入戶口至后里區公所….等事以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為之);這是因為本人是綜合考量法理情等原則信念的行止,請察鑑!



四、關於1000714日急難救助申請書的內容~~拙愚的父\母欄內容事項並非本人夏興國所書寫:
誠如前述,拙愚是不得已又不得不,忍無可忍時才會踐行雙訴救濟權之我活著控訴!
拙愚夏興國多次聲請將戶口遷入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引用六月間各狀)
本人夏興國為獨立戶~~依據戶籍法關於戶籍獨一無二性、不得有二種以上的戶籍~~目前暫住雙親大人處是因為沒有其他住處、本人又不能當遊民(諸多雙訴救濟案需要送達處所),是此有上開遷入戶口到后里區公所等公務機關的洽請救濟。  以拙愚的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均是由貴后里區公所投保、復且貴后里區公所為區民投保意外險經年,本人的申請將戶口遷入至后里區公所並非無據;只要邱區長出具證明或提供水電單,本人就可以將戶口遷入至后里區公所了,也讓后里區公所能夠做到為弱勢人民\拙愚夏興國恪盡生存照護義務的最低標準,難道貴后里區公所憲法第15條均視而不見、存而不論、不救不濟嗎?
0526交通事故為例:大雅交通小隊的承辦員警陳志達、陳清國小隊長在現場圖的對造陳順全行車路徑、現場圖並未讓本人夏興國簽名及捺印確有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213條犯罪云云(按:本人有將0526交通事故的文字檔、影像檔交由林明亮幹事拷貝存閱查辦),台端可已經由林幹事同意參閱或向本人夏興國調取,本人在聲請大雅交通小隊應更正錯誤,該小隊卻嘴巴答應、實際上不作為違法等情,七月上旬狀請台中市警察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在案,0722下午約1700,一位自稱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有來電洽詢本人上情並稱「這是局長交辦下來的案件」。
同理,本人夏興國是獨立戶,有附句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影印本在案可稽,『關於1000714日急難救助申請書的內容~~拙愚的父\母欄內容事項並非本人夏興國所書寫:』,本人可以從相關事證來判斷這是何人所寫~~既然是急難救助申請書,內容是由申請人夏興國書寫;夏興國是獨立戶、未婚、家庭成員乃是夏老五(改寫王老五)之孤鳥一人~~承辦人可以在其承辦公文書類據實記載、就算要本人補正也應通知本人為之~~此事,本人夏興國以書面聲明,日後請勿再有如是行止。

五、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社會課陳念慈課員、厚里里林明亮幹事                             公鑑:

中華民國1000725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0:42:50 PM寫畢



6.          邱文宏(區長)說他的女兒年紀還太小,要不然就介紹給你夏興國
7.          閱卷及影印「急難救助申請書」是一張$20元,上次(*指二月中旬申請、三月上中旬的個案)我(陳念慈)已經幫你(夏興國)出了、這次(0714者)我在幫你出一次($20元)、下一次就要你夏興國自己出
8.          你(夏興國)以後不要在叫我(陳念慈)丈母娘
9.          關於急難救助金的領款收據需要受領人夏興國的親筆簽名及蓋章、夏興國不蓋章則依據主計室人員的要求由社會課陳念慈課員、厚里里林明亮幹事簽名作證
10.      其他。
本人夏興國因為要趕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建築工場上課、順道到大雅交通小隊遞狀,07210722沒有對台端的說法予以辯駁,是此以本件聲明與擬議論述之。


向林明亮幹事表示『這是主計室人員的違憲違法的命令』、本人為了能讓台端可以交差,退步到『當場按指紋』了。  如果台端或主計室人員還要堅持『需要夏興國簽名及蓋章』,那麼請堅持如此主張的人以書面為之,據以釐清及確認~~本人夏興國為區民\受處分人\受領急難救助金人,有權利請系爭公務員如此主張以書面為之

三、茲將0313親自遞致邱文宏區長的拙狀節錄如夏:(以10號字、協體字、斜線表示)
三、台端0311(五)下午1610的電話中提及:『95年的彭榮義調解案的案卷找不到,無法讓你閱卷,,這是我擔任調解會秘書任內的事件,本人會自請處分』云云~~台端的自請處分乃是把事情複雜化且自攬責任,畢竟案卷歸檔並非秘書所為,如同訴訟案卷的歸檔並非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法官\檢察官的業務,而是書記官與檔案室人員


台中市警察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在案,0722下午約1700,一位自稱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有來電洽詢本人上情並稱「這是局長交辦下來的案件」。
同理,本人夏興國是獨立戶,有附句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影印本在案可稽,『關於1000714日急難救助申請書的內容~~拙愚的父\母欄內容事項並非本人夏興國所書寫:』,本人可以從相關事證來判斷這是何人所寫~~既然是急難救助申請書,內容是由申請人夏興國書寫;夏興國是獨立戶、未婚、家庭成員乃是夏老五(改寫王老五)之孤鳥一人~~承辦人可以在其承辦公文書類據實記載、就算要本人補正也應通知本人為之~~此事,本人夏興國以書面聲明,日後請勿再有如是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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