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21:25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交付母親等到抵達越南觀光後請母親交付國民黨參閱
致 雙親大人 鈞鑑:
副本:夏桂英\夏春湘\夏麗娟三姊妹
副本:夏桂英\夏春湘\夏麗娟三姊妹
案由:為就土地買賣及房屋興建糾紛之個案救濟之論述事:
說明:
一、引用100年04月24、30日之拙狀。
說明:
一、引用100年04月24、30日之拙狀。
二、本件係擬在寫好後交付母親等到抵達越南觀光後請母親交付國民黨參閱~~希冀家君國民黨能夠不必動怒地回想此是~~只有把83、84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提出來(當時是家君、張煇芳、本人均在場),才可以證明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力等情。
是此,拙愚夏興國以交付母親爰依前述方式為之,副本電傳電子郵件供三姊妹參閱之。
三、關於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訂於05月10日早上09時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區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被訴人張煇芳者之個案,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讓家君及后里立於不敗之地;本人當然也會聲請法院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或許法官就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機率只有50%,必須試一試之!
四、透過雙訴救濟權來討回公道,討不回來也只能當作東流水之被惡人吞吃~~ 盡一己棉力 DO BEST & MOST !
上開兩件個案請予參閱及提供有關事實理由證據之,以利日後的訴訟救濟與主張之。
因為案件以訴訟救濟方式為之,必須在事實理由證據充分攻擊與防禦,本人目前係針對手上所持用的有限卷證資料寫作撰狀具狀,很多細節等情,本人在冤獄劫難期間無法查知,故須雙親大人提供尊意高見供參辦;事實上,本人在0 4 \1 1早上已經將相關檔案以電子郵件電傳三姊妹參閱之,請察照及審閱參辦!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 5 月 0 3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34:10 PM寫畢
UranusReleo Shiah 寄給 夏妤蓁、 Hsia、 夏桂英
顯示詳細資料 22:32 (0 分鐘前)
夏妤蓁:
你說謊又不知反省,本人提出的看法,你從不思索與省思,反而說本人自導自演~~難道任正民是本人自導自演的嗎? 84年大發銀翼的車是誰去打電話討回來的呢? 你專程回來吵架,當本人要提出你簽收本人的法院文件卻不敢轉交本人涉及侵佔罪時,你有沒有想一想所造成的傷害與不利益, 我不是氣你把本人趕下車,而是為了表面和諧等情(如:本人退伍後與黃榮察的表面和諧),本人都已經說歡迎你們三姊妹隨時都可以回后里、三姊妹回后里時本人迴避~~這樣的委屈還不能求全,換來你專門找本人找吵架。
本人痛恨你說謊又說得那麼糟糕,讓他人或本人一戳就破。
你好好反省吧! 不知反省的話,本人說過的話一定會兌現,你要自找刑受,那也是任正民幫你找來的!
謹 誌
夏興國 100年03\25 約 22:30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於 2011年3月25日下午9:43 寫道:
- 隱藏引用文字 -
夏興國我已經不認識你了
建議你去當導演,順便自編自導自演,保證你賺大錢
請你不要再寄任何的郵件掛號給我
我保證一定退回
寄件者: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者: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副 本: 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寄件日期: 2011/3/25 (五) 12:20: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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