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六10:30:21 PM起寫 擬於06/20(一)遞寄
File Name:犯罪訴追之檢察/監察救濟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File Name:犯罪訴追之檢察/監察救濟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
案由:為請就 : 1 . 最高檢100年06月09日之台華字第100008621、8622號函、 2 . 中檢之100年06月10日中檢輝勤100陳87字第089410號函,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
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06/17(五)收悉1 . 最高檢100年06月09日之台華字第100008621、8622號函、 2 . 中檢之100年06月10日中檢輝勤100陳87字第089410號函,均是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
二、關於最高檢100年06月09日之台華字第100008621、8622號函:
據報載:黃世銘檢察總長日前公差出訪對岸中華國之,是以前述兩紙書函均是由林偕得主任檢察官代行云云。 茲因提起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專屬權,誠請 黃世銘檢察總長將前述兩件函卷調取後參辦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
三、關於中檢之100年06月10日中檢輝勤100陳87字第089410號函:
查:中檢之100年06月10日中檢輝勤100陳87字第089410號函竟然將本人10年04\12~05\29之六件個案一次函覆後就吃案,核為刑法125條項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詐欺罪與侵佔罪的追訴其為二十年,本人的檢察救濟案尚在法定追訴權時效內,該函說明二(三)卻不實稱『並以超過刑事犯罪追訴時效』云云,核為刑法124、213條之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2 0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六10:49:4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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