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年08月23日的陳報與救濟.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二00:13:29 AM起寫 擬於08\23(二)郵寄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8月11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函,陳報與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詳卷 )
相對人:彭榮義(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100年08\22收悉鈞院100年08月11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函,說明稱『….,並於民國100年07月21日送達在案。』云云,其後並無進一步的說明。 是請准為本件的陳報與救濟事:
一、查:100年08\22收悉鈞院100年08月11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函,說明稱『….,並於民國100年07月21日送達在案。』云云,其後並無進一步的說明。 是請准為本件的陳報與救濟事:
二、查:本人夏興國100年07月21日(五)收悉鈞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號)裁定,該裁定理由以:『…,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院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惟此等事證均不足資為債權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云云。
本人隨即在100年07月23日撰狀、07\25(一)具狀在案,有附件之(100年07月25日之具狀目錄頁)及(100年07月25日聲明異議救濟狀)在案可稽。 亦即,本人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救濟,才會在08\11早上親赴鈞院詢問該案件的進行情形。是此,本人合法聲明異議在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三、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訴訟救助….等救濟事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相對人的前開違憲違法犯行明確,為能日後的強制執行,聲請鈞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7條之規定與程序,准為本件假扣押聲請以資救濟。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狀 及 相 關 卷 證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8 月 2 3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二00:22:19 A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