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六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04\25(一)郵寄為之
致 台灣冤獄政風室劉國正主任轉呈台中冤獄鄭榮豪典獄長
副本: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 檢諭檢察官辦理檢察救濟
案由:為對 台中冤獄(即是台灣台中監獄)犯法瀆職公務員(犯罪行為人)涉及恐怖凌虐夏興國等等違憲違法犯行,踐行憲法十六條之訴願\訴訟救濟權,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1 . 四合一(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行政救濟
2 . 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之
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四合一行政救濟提起人、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 8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身份證字號:L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均是台中冤獄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犯罪行為人,依據系爭個案恐怖凌虐之案卷,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執行人者;亦包括法務部矯正司(現為矯正署)~~依據刑法第二八~三一條、(73台上3892)判例、法務部處務規程第23、24條….等相關規定查辦之。
犯 罪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一、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二、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本人在100年04\22(五)約自11:30至13:00期間,在台中冤獄政風室,由鄭榮豪典獄長指派人員、政風室人員在場陪同所致做的檢舉筆錄係針對:
1 . 100年02月14日在台中冤獄政風室由賴姓科員所致做的檢舉筆錄
2 . 100年02月15日早上之台中市復興路三段(舊台中酒廠)文建會文資中心所舉辦『矯正機關收容人才藝作品展覽』的開幕典禮期間,以書面書狀及言詞向:法務部曾勇夫部長、臺高檢顏大和檢察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矯正署吳憲璋署長所提出的訴願行政救濟狀、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狀之個案救濟(按:因為當時沒有遇到鄭榮豪典獄長而未有當面提出上開的控訴與個案救濟)
3 . 台中冤獄100年03\30之中監政字第1005500030號函
所涉及系爭個案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控訴與檢舉等情(引用前開之100年02\04、04\22檢舉筆錄、02\15之書狀與言詞控訴)。 茲此,以書狀及附件證據踐行『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個案正義必須實現,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予 DO BEST & MOST !
所涉及系爭個案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控訴與檢舉等情(引用前開之100年02\04、04\22檢舉筆錄、02\15之書狀與言詞控訴)。 茲此,以書狀及附件證據踐行『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個案正義必須實現,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予 DO BEST & MOST !
四、關於被訴人之台中冤獄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犯罪行為人:
引用附件證據:
1. 附件一:台中冤獄100年03\30之中監政字第1005500030號函
2. 附件二:台中冤獄94年08\30之中監正總字第094007408號函
3. 附件三:本人夏興國94年09\16向綠島冤獄所遞出的申請(報告)單
4. 附件四:刑法第二八~~三一條
5. 附件五:法務部處務規程第21~~25條
6. 附件六: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7. 附件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十八條
查:以台中冤獄鄭榮豪典獄長、楊姓戒護科長….均是任職矯正教育\執行刑罰體系公務員超過若干年的專業公務員、劉國正政風主任職司政風工作亦有相當年限,對於上開附件均精嫻熟悉,不能以『不知道』、『疏忽或忘記』、『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執行人的違失』…作辯解云云;復且刑法第十六條前段如是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正此正義奉告~~
只要鄭榮豪典獄長以降相關公務員對本人的四合一行政救濟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不得再有任何的敷衍後程序函覆後就吃案等情,本人可以不追究『附件一之台中冤獄100年03\30之中監政字第1005500030號函』所涉及的憲法第24條、刑法第213、165、304、..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的相關責任(後述);同理,若仍舊是不救不濟之敷衍後程序函覆後就吃案等情,
本人也只好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之行使,據以訴究鄭榮豪典獄長以降公務員的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相關責任,此亦本人在04\22約13:30在台中冤獄閱卷檔案室向劉國正政風主任當面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切勿有任何的不救不濟等情』、『不要包庇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公親變事主』(請勘驗上開的監視錄音錄影帶及譯文)
五、關於台中冤獄100年03\30之中監政字第1005500030號函所涉及憲法第24條、刑法第213、165、304、..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
查:依據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附件六)、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十八條(附件七)~~本人夏興國(即是冤獄劫難期間受到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之被害人)12年冤獄劫難的身份簿保存期間是『 2 0 年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1項、第十六條1~4項相關規定可稽:書信表、懲罰表(含系爭個案案卷)、成績計分總表….均是身份簿的相關書類書證,依據(附件六)之監院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係要保存到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之20年即是中華民國119年08\13止;然而台中冤獄100年03\30之中監政字第1005500030號函說明二之(二)竟然函覆稱:經詢本監戒護科表示:「收容人收受書信…..,保存期限為5年,業已於民國95年逕予銷毀,故無法提供該等書信記錄」云云,應有涉犯及憲法第24條、刑法第213、165、304、..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
五、關於台中冤獄94年08\30之中監正總字第094007408號函(附件二)所涉及憲法第24條、刑法第213、165、304、..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
再查:台中冤獄94年08\30之中監正總字第094007408號函(附件二)、本人夏興國94年09\16向綠島冤獄所遞出的申請(報告)單(附件三)94年08\30之中監正總字第094007408號函,台中冤獄在(附件二)之主旨及說明二函覆稱『依規定均隨同本人移轉,本監並未留存』(按:指94年04\18之借提解返綠島冤獄);然而本人夏興國94年09\16向綠島冤獄所遞出的申請(報告)單(附件三)
之綠島冤獄人員以『台中冤獄人員並未移轉到綠島冤獄』云云。
之綠島冤獄人員以『台中冤獄人員並未移轉到綠島冤獄』云云。
據此證明:台中冤獄94年08\30之中監正總字第094007408號函(附件二)涉及憲法第24條、刑法第213、165、304、..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訴訟之雙訴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六、關於本人在台中冤獄期間所受到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之個案救濟:
六、關於本人在台中冤獄期間所受到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之個案救濟:
關於台中冤獄100年03\30之中監政字第1005500030號函 說明二之(一)所稱『遭受各項恐怖凌虐情勢,因無具體內容,尚無法查證。』云云
引用附件之94年07\04(母難日誌記)之訴件檢察救濟狀。其內之『台中監獄戒護科所製作之:夏興國案情論述』(概名)書證,係台中冤獄在本人若干件書狀中,藉由違法檢查書狀所夾附的書證,本人在99年9、10月間亦收到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寄返本人相關書狀中的內附附件之,正好證明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冤獄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犯罪行為人,依據系爭個案恐怖凌虐之案卷,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執行人者;亦包括法務部矯正司(現為矯正署)~~依據刑法第二八~三一條、(73台上3892)判例、法務部處務規程第23、24條….等相關規定查辦之,所涉及系爭個案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事!。
引用附件之94年07\04(母難日誌記)之訴件檢察救濟狀。其內之『台中監獄戒護科所製作之:夏興國案情論述』(概名)書證,係台中冤獄在本人若干件書狀中,藉由違法檢查書狀所夾附的書證,本人在99年9、10月間亦收到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寄返本人相關書狀中的內附附件之,正好證明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冤獄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犯罪行為人,依據系爭個案恐怖凌虐之案卷,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執行人者;亦包括法務部矯正司(現為矯正署)~~依據刑法第二八~三一條、(73台上3892)判例、法務部處務規程第23、24條….等相關規定查辦之,所涉及系爭個案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事!。
既然本人的相關個案案卷均在保存期限內,台中冤獄就有保存的義務(按:若仍以隨同移轉等情,請提出當時的移轉書證據以證明之~~台中冤獄是榮獲金檔獎的公務機關,當然保存系爭個案案卷完好在案);台中冤獄對於本人所受到各項恐怖凌虐的被害個案連『案卷也無』,當然構成憲法第八條1項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憲法第二四條、刑法第126、127、302、304、165、213….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亦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訴訟之雙訴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既然本人的身份簿、名籍簿及其他應備文件的相關書證均在保存期間內,台中冤獄即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製發(附件六)、(附件七)的相關案卷繕本寄予本人;若是仍舊以『無法提供』云云,則有亦有憲法第二四條、刑法第126、127、302、304、165、213….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亦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訴訟之雙訴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既然本人的身份簿、名籍簿及其他應備文件的相關書證均在保存期間內,台中冤獄即應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製發(附件六)、(附件七)的相關案卷繕本寄予本人;若是仍舊以『無法提供』云云,則有亦有憲法第二四條、刑法第126、127、302、304、165、213….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違憲違法犯行,亦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訴訟之雙訴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七、綜上所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冤獄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犯罪行為人,依據系爭個案恐怖凌虐之案卷,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執行人者;亦包括法務部矯正司(現為矯正署)~~依據刑法第二八~三一條、(73台上3892)判例、法務部處務規程第23、24條….等相關規定查辦之,所涉及系爭個案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事!。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旨揭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旨揭
1 . 四合一(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行政救濟
2 . 犯罪訴追之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之
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之所涉及系爭個案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事!。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灣冤獄政風室劉國正主任轉呈台中冤獄鄭榮豪典獄長
副本: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 檢諭檢察官辦理檢察救濟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監察院司法冤獄內政委員會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8 日(浴佛節誌記)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00:19:54 AM寫畢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8 日(浴佛節誌記)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00:19:5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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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B?qmvCcMK+pL2wyK37oV2lx7hvpuassKRIoV6vQaTOrqOpxq3irWiuTA==?=
=?Big5?B?v7Ow6rWltaW5SL7LuUiqa6XHpuahQb3upua+y6prpFGku7H4pKe2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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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To: =?Big5?B?pXjGV63eurusRq23q8e8QrDqpb+lRKX0wuCnZaV4pKSt3rq7v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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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Big5?B?pXikpLCqpMDAy7OvumGpdsDLue6q+CDAy7/ZwMu57ql4v+yy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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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踐行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洽請檢察官協助聲請人夏興國提起自訴實施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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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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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救濟義務之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 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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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被害人受有法扶救濟之權利抑或忍受自訴律代之義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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