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四月九日星期六3:04:27 P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案由:為就台中市政府100年03\30之府授法賠字第100052346號函係以指鹿為馬公然說謊之指摘駁斥之: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 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新市政大樓)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 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新市政大樓)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拙愚100年04\08收悉台中市政府100年03\30之府授法賠字第100052346號函,主旨及說明三諭令本人收到函文後20日內就03\21國家賠償請求書上簽名或蓋章云云,並在說明四以檢附本人國家賠償請求疏影印本乙份供補正之用。
惟查:本人03\21之國家賠償請求狀之末頁明明有簽名及蓋章,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卻有如此的函覆及諭令本人補正程序,係以指鹿為馬公然說謊,應予指摘駁斥之!
二、本件寄由貴座(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請依據公務監督權予以督飭所屬公務員不得再有如此行徑;貴座若仍舊不監不督,本人會以貴座為被訴人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 請勿傚顰東施又紂助為虐為惡!
三、綜上所述,台中市政府及法制局、訴願會、國賠會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拙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星期六3:16:3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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