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9/03(五)的訪談,本人是被動甚至被迫~~戴壽南典獄長裝模作樣找了大約10位收容人充數,彭南元法官與自稱耶魯大學龔姓教授、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稱是政大心理系第一屆、史丹福大學心裡學博士)一同上台 其後喚本人上了台後其他九人就演完戲回到原場舍,戴壽南典獄長跟著上台,

9/03(五)的訪談,本人是被動甚至被迫~~戴壽南典獄長裝模作樣找了大約10位收容人充數,彭南元法官與自稱耶魯大學龔姓教授、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稱是政大心理系第一屆、史丹福大學心裡學博士)一同上台  其後喚本人上了台後其他九人就演完戲回到原場舍,戴壽南典獄長跟著上台,本人指控綠島栽贓本人改郵包單涉及刑法169171條誣告罪、偽造宮文書罪   彭南元此時主動提議要找其大學同學為本人義務辯護(引用12/1612/24拙函)  9311/23以前在綠島所寄給彭南元(當時誤為蘭元)法官的資料均既不出去,且在0913違法退回09/07擬寄彭南員的信的同時由凌虐科長林榮泰、隔離舍殺手黃次佐毆打本人   至於931124~~9404/18因中院9310號借提於台中期間,本人所寄給彭南元法官的資料卻由家事庭退回(參附件),亦即,彭南元所拿到的本人資料均不是本人提供,而是綠島人員以洩密罪、私遞物品方式為之;最簡單的是:老師經彭南元告知『當時有拿夏興國的資料給律師研究,律師稱沒有機會』云云,那麼究竟是哪些夏興國的資料呢?敢不敢公開呢?  再者,本人在此之前不曾與彭南元接觸過,為何該三人專程到綠島找本人呢?  耶魯大學的龔姓教授乙節本人無法查證,然而台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乙節,本人9909/20親赴該系查證,該系稱『沒有這位老師』,以信函問候,則以「查無此人」退回  那麼政大心理系第一屆畢業的校友果真有此號人物嗎?  若連身份也用詐欺方式(電話詐欺犯行亦是假冒OO官員云雲)深入綠島來脅誘本人,其中涉及不可告人的陰魔鬼計,那就很恐怖了!
相信老師與彭南元有相當交情,熟悉其為人處事~~然而有太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往往就這麼發生~~很多富豪權貴(男女皆有)卻以鬧市店面竊取物品為樂,他們很有錢,不缺錢,卻以竊取物品作為成就之一  那麼,彭南元等員的意圖與真正目的何在?  敢說出真話嗎?
本人將北院家事庭退回的書信影印供老師參考,彭南元會有何應付之詞呢?  說實在的,單單三名女性深入綠島指明找夏興國乙事,就讓本人感到不可思議了;至於其後的發展,彭南元所拿到夏興國的資料,有無涉及犯罪違法呢?  老師有偵探柯南的好奇心嗎?  就算有,時間精力也不見得挪的出來。
五、關於彭南元家事法官乙事~~倘若彭南元所拿到關於夏興國的資料室涉及刑法的洩密罪犯行,當然也就不敢公開,老師也不可能知道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拿給退休律師和法官研究的內容真相真實了;既然不是本人所遞寄的資料(本人所遞寄者係遭退回等情),本人也就無法進一步的就實體內容提出陳述意見(稱不上答辯)
只能請彭南元法官將系爭資料提供老師參考後,老師才能認定彭員所述有相當的可信度;亦即,彭員提不出相關資料或相關資料涉及洩密罪,事情就嚴重了代誌也就大條了。(本人也不太想追究彭南元,如果超過本人的忍耐程度,本人也忍不下去了)
2.
關於彭南元律師者:因為所謂『政治大學心理系第一屆畢業、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心理學博士』經台師大心理系函覆『查無此人』、本人990920亦親赴台師大心理系查證同上情『查無此人』、彭南元家事法官又以假身份之『台大法學院劉姓教授之妻』來隱瞞真實身份,讓本人以為遭到詐欺般的誘騙(按:社會上的電話詐欺案件就是以不實的官方\公務員身份作為犯罪主體所遂行的犯罪),更簡單的檢證參驗方式是『所謂彭南元法官所收到關於夏興國案件的資料卷證係綠島徒眾以洩密罪~~刑法138….等條~~與私遞物品資料方式的違憲違法犯行,相信彭南元法官不敢公開系爭卷證資料也不敢提供給老師參閱,如此行徑於憲於法有違。
君可見:97年爆發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陳水扁的吃案吃狀私遞犯罪通報資料交予陳水扁之犯行
, 
一審係重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案件的卷證資料』竟然不敢對夏興國公開(按:本人夏興國迄今仍不知道上開卷證資料的內容),單單以此觀之,彭南元員已是犯罪行為人了~~或許彭南元願意作污點證人的話,本人基於尊重老師(如果算是本人償還與達報老師的恩情、彭南元員欠下對老師的大恩情)可以不把彭南元列為被訴人,也就不會有任何的形式訴追了(按:若是當污點證人後發現有刑法168條的偽證罪犯行,本人會依據刑訴法第、265條的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之);這是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最大讓不了,彭員若不領情,本人也不會把熱臉貼冷灶的一廂情願如此爾爾,請察鑑之!
七、容拙愚將當年的<吊頸領瘋狗邵宗海事件> 做一概述及對照彭南元事件:
當年邵宗海稱夏興國誣指『邵宗海所教授「民族主義專題研究」課程會PASS及格,不會當掉夏興國』(夏稱A案)逼中山所所務會議以決議方式將本人送到學生獎懲會,並建議開除學籍;
A案在程序上是邵宗海違反當事人迴避原則且不准本人參加緊急所務會議、實體上是邵宗海說謊又栽贓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堅持讓本人受到懲戒處分。
本人將邵宗海在8512月下旬或86年元月上旬所允諾「PASS及格」的錄音及譯文等情並寫了一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拙文與聲明分別交付鄭丁旺前校長、王春源所長與中山所的專任教授\副教授等人,並且將吊頸領瘋狗送交教師獎懲\評議委員會(夏稱B案)
結果A案因為本人有確實證據而不成案、政大卻因B案將本人記一大過~~在一個大學校園竟然因為學生發表真實的文章而被記大過,這只有共產國家之紅色中國、北韓、蘇聯、古巴…..才會有的情形;本人的對AB兩案的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釋憲憲法訴訟….迄今十多年仍不救不濟。  此係當年的鄭丁旺違法包庇邵宗海、不擇手段誅殺夏興國的真正事實。
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指控,不是針對其所允諾找律師義務協助乙事因為情事變更而中止或終止、
而是因為涉及「違法私遞物品」、930907~~同年1123日期間之在綠島冤獄擬寄彭南元的書信與資料卻寄不出去,甚至凌虐科長林榮泰在930913違法退回本人0906擬寄彭『蘭』元法官的書信時卻教唆凌虐舍黃次佐凌虐員毆打本人,亦即戴壽南典獄長當時(930903)當場允諾『可以通信與電見』乃是一場謊言與恐怖凌虐的前奏曲;相同的個案亦有本人971007與老師電見、960209本人與家母電見、950522綠島徒眾違法取消家姐夏春湘與本人的預約電見….,綠島徒眾均對本人發動及施加遂行報復性恐怖凌虐…..
請老師易地而處、同理心~~如果老師是夏興國,會認為上開的9309月~~11月的各種恐怖凌虐與彭南元毫無關係嗎?  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卻不敢對夏興國公開,相信老師也沒有機會看過,證明是以違法管道傳遞等情。
本人已經將彭南元員『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而作證義務是民訴法、刑訴法、行政訴訴法所法定的義務,讓彭南元真實證述就可以享受夏興國對其『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的寬容與優待,
這已經是很大的讓步了,更何況彭南元員還不見得領情,本人當然也不會熱臉貼冷灶。

5.台北地方法院彭南元家事法官、自稱台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耶魯大學心理系龔姓教授於9309/03(五)上午,協同綠島戴壽南典獄長在場的晤談,要點節路如夏:
A.彭南元   自稱係台大法律係劉姓教授之妻,本人當時係猜測劉宗榮教授
B.
當時正好是最高法院將聲再案發回台高院(93台抗379),彭南元稱『夏先生,我來找我大學同學是一位大律師義務為您辯護平正冤獄』,本人當時猜測係陳玲玉大律師,彭稱不是,陳玲玉與我們不同GROUP,本人再猜是否為林子儀教授之妻,彭員不做進一步答覆。
C.
附件係9310/211500所交付本人的文件,應是彭南元等人以「一群退休的法官與律師」名義所做的結案,本人的答覆亦在本件COPY附件之列
2.
關於彭南元律師者:因為所謂『政治大學心理系第一屆畢業、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心理學博士』經台師大心理系函覆『查無此人』、本人990920亦親赴台師大心理系查證同上情『查無此人』、彭南元家事法官又以假身份之『台大法學院劉姓教授之妻』來隱瞞真實身份,讓本人以為遭到詐欺般的誘騙(按:社會上的電話詐欺案件就是以不實的官方\公務員身份作為犯罪主體所遂行的犯罪),更簡單的檢證參驗方式是『所謂彭南元法官所收到關於夏興國案件的資料卷證係綠島徒眾以洩密罪~~刑法138….等條~~與私遞物品資料方式的違憲違法犯行,相信彭南元法官不敢公開系爭卷證資料也不敢提供給老師參閱,如此行徑於憲於法有違。
君可見:97年爆發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陳水扁的吃案吃狀私遞犯罪通報資料交予陳水扁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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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係重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案件的卷證資料』竟然不敢對夏興國公開(按:本人夏興國迄今仍不知道上開卷證資料的內容),單單以此觀之,彭南元員已是犯罪行為人了~~或許彭南元願意作污點證人的話,本人基於尊重老師(如果算是本人償還與達報老師的恩情、彭南元員欠下對老師的大恩情)可以不把彭南元列為被訴人,也就不會有任何的形式訴追了(按:若是當污點證人後發現有刑法168條的偽證罪犯行,本人會依據刑訴法第、265條的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之);這是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最大讓不了,彭員若不領情,本人也不會把熱臉貼冷灶的一廂情願如此爾爾,請察鑑之!
六、本人在0307的書狀所提及:1彭南元等N人、.周武榮員在冤獄二審不辯不護,是以說真話的本旨為之!  文中亦提及:『後述夏列各點則是拙愚思索很久,幾度想寫卻又停筆、如今在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的關鍵時刻,拙愚必須坦白把衷心的真話講出來,即使因為如此可能會引起老師的不悅或指責或終止\中止系爭的法扶救濟,拙愚也應把衷心真話講夏去,敬述如夏:』
七、關於彭南元等三人的個案引起老師的疑慮:
『我看到你如何對待讓你覺得對你不起過的人(標準在你的訂定下)我的最壞打算是或許有一天你也覺得我對不起你。開始用你的方法對付我(這是很多人警告我的部份)。
那我為何還要這樣跟你聯繫呢?我想因為我對於人性還有一種期待與相信。我想告訴你,你在信中對於彭南元法官的描述讓我怕怕的,在我看來他充其量只是一個曾經想幫你忙,後來因為各種因素(或許能力不足,或許以為你可能真的縱火了,因此後來退縮的人。但你描述他的方法,其實讓我非常不舒服。』
關於拙愚對於彭南元等多人的930903~~同年1011月的個案各事件,本人已經在多件書狀書函中提出拙愚的看法與擬議,如:99123010001010307….,資不贅述
;因為老師的0321的電子郵件中有上開的疑慮與警戒,容拙愚抒論如夏:
   1. 引用所附之附加檔案:.后里區公所、2.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相關檔案及拙愚各狀
   2.
老師可以向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君查證(0425562116總機轉)(曾任10年的軍法官、56年次之與二姐夏春湘同年庚),伊先前擔任后里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期間的乙件調解案的案卷因故找不到了以致本人無法閱卷等情,伊打電話向本人反映要『自請處分』云云,本人則在三月上、中旬的書面、言詞提及在案。
   3.  本人個案負荷太重了,目前只有針對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且系爭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又很惡劣不之悔改等情才會提起雙訴救濟,如:10012月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人員(請參閱附件檔案)
   4. 對於彭南元等多人、周武榮員的個案本人亦是以上開的123款的原則對待及適正對治。  老師0321電子郵件中沒有提及對周武榮員個案的看法,本人也就不做本件擬議與回應,僅針對彭南元者做夏列的回應與擬議:
犯罪發生後的被害人、刑法法與刑訴個案實務之當事人之檢察官\自訴人多有主觀的體受、主動的刑事司法訴訟救濟(公訴\自訴);參引法諺:『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事實決定與裁判者』~~就算本人對於彭南元等多人有主觀的體受等情,基於法治國之禁止人民\被訴人私行私行報復,只能依據雙訴救濟權踐行個案救濟~~本人堅信:彭南元等人所拿到的「關於夏興國的案件資料」是以類同『陳水扁葉勝茂吃案魔是之違法\不合法管道傳遞』以致於不敢對夏興國公開,請問老師您有看過彭南元等多人所述的「關於夏興國的案件資料」嗎?
本人單單脫離冤獄狀態後之以991215在教育部員工消費合作社與老師\兩位學友大德會面後的郵寄書狀及資料、電子郵件及附加檔案,相信已經超過五位數頁數了(超過一萬頁),每一件每一頁均可以對任何人公開,對照於彭南元等多人不敢公開所謂「關於夏興國案件資料」
,老師若是沒有看過上開資料時,拙議認為老師可以參照民訴法282條之1以降相關規定審酌參辦之。
    5. 茲將930903的輔導談話摘錄如夏:(彭、夏、戴分別係指彭南元、夏興國、當時綠島冤獄戴壽南典獄長,目前為彰化監獄典獄長)
(當時的情況場景:夏興國向在場的彭南元等三人及戴壽南典獄長提及:『最高法院將台高院的駁回再審裁定撤銷,本人亟需撰狀爭取開始再審,目前的栽贓本人擅改郵包單恐怖凌虐之不准本人領用訴訟資料,本人個案救濟會因此不救不濟_』
  彭:夏先生,這件事我(彭南元)來想辦法,我來找我大學同學,是一位大律師,義務協助夏先生你平正冤獄
  夏:彭法官,你所謂的大律師是不是陳玲玉?
 
朋:不是,陳玲玉與我們是不同的GROUP
  夏:那是不是林子儀大法官的夫人OOO大律師(一時忘記其大名)
  彭:(笑而不答)夏先生,你不要多猜,這件事有進一步消息時我會通知你
  夏:單單律師到綠島律見一趟就要12000元,先行以通信方式\電見方式為之,戴壽南典獄長在場,看他准不準
  戴:好啊,只要有助於你夏興國的個案,本監會協助云云
  (下略~~大多數的談話集中在綠島徒眾載本人930813第一次聲請假釋、0817收到最高法院撤銷台高院駁回聲再裁定後之發動恐怖凌虐之栽贓本人擅改郵包單)
戴壽南典獄長在0903當場表示同意的通信與電見等情,卻在0913(一) 上演:『0907擬寄彭「蘭」元法官的信遭凌虐科長林榮泰違法退回,且教唆凌虐舍黃次佐凌虐員毆打本人,且不准本人自費外醫驗傷、綠島徒眾湮滅錄影帶….;至於同年10月中下旬之署名~~用打字,而非書寫簽名~~「一群(台北市)退休的法官與律師」的信函是以不合法\違法的私遞物件方式為之。
    6. 關於彭南元員原先同意「找律師義務協助」等情,其後因故或無故而中斷或中止或終止,並不涉及民事之侵權行為或刑事之犯罪,最多只是情事變更後所做的取捨行止及改變原來的決定,此部分本人還是感謝彭南元員曾有的善意協助(按:商場\市場多有『有買感謝、無買多謝』(台語)參照),亦不會有任何的爭執或意見;本人擬議重點是在『不合法甚至違法私遞物件』方式。
7. 信賴保護原則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之一。
信賴保護原則係法治國相當重要的原理原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8. 資以綠島冤獄012收容人劉O華在綠島徒眾黃仙助等人的唆使下構陷夏興國之960726恐怖凌虐的個案為例論述如夏:
941004自綠島凌虐舍改配二東舍,黃仙助為該舍的凌虐員,一開始就將本人對台高院(94聲再339號)的抗告案吞吃,其後在二東舍、二西舍期間吞吃了超過一千件書狀(參引就源劫奪、安撿竊奪之案卷);9412月間係012O華配入二東舍,黃仙助故意安排本人與劉O華(下以012代稱)『唯二』兩人個別運動,012向本人訊問關於雙訴救濟的諸多事項,….
9604月中下旬以後以經由黃仙助向本人借書的模式為之~~本人以相同方式洽請管教人員將資料交付王OO,綠島徒眾在960726以本人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遂行最高級\無限期\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與罪行罰定主義,以上情栽贓本人私遞物品,且施用腳鐐\手銬\鎮靜室的多重恐怖凌虐(詳參960726恐怖凌虐)
好吧!就算是私遞物品也不能據以施用腳鐐\手銬\鎮靜室的多重恐怖凌虐~~如:113O謙(971015之王永慶同一日病逝日之綠島二西舍33房上吊自縊身亡者)、002O興、???曾O….等人私遞物品只是退處遇不到一個月之最輕處罰、012O華私遞物品也只是施用腳鐐的中度處罰、本人不算是私遞物品卻因為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而有960726的報復性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這是什麼盜理?
    9. 本人依信賴保護原則的行事卻不受保護、『有』信卻「無」賴~~那麼彭南元員的違法私遞物品,應該如何處理呢?
    10.本人堅信彭南元等人的違法私遞物品構成違法失職或犯法瀆職等情,本人也願意:如果彭南元員接受拙議時以「污點證人」真實證述後本人就以不列被訴人之不予溯究相關違法責任了,如此的網開一面、打開恩赦大門之擬議已經是本人的寬容對待了。
    11.本人亦向老師提及:『林鎮家員是綠島徒眾中唯一一位受到本人夏興國有條件不列被訴人的犯罪行為人』(原因事實及理由業已詳述在案);同理,本人願意給予彭南元員相同的「有條件不列為被訴人」應該是很大的讓步了~~彭南元不一定會接受或領情,本人也不會熱臉貼冷灶!
    12.老師看了上開的拙議論述後,認為本人無可藥救等情,老師可以中止或終止四月中旬的法扶救濟,本人不會有任何的異議或意見;同時也是很感謝老師的鼎助與付出!

八、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這是很常見的社會警世語。
拙愚目前只會針對涉及刑事犯罪且很惡劣又不知悔改、不願改過的行為人踐行雙訴救濟;相信老師不可能會友上開情事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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