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1:15:13 AM起寫 擬於0 5 / 3 1(二)親自到院遞狀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
案由:為請就附件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融股)繫屬及承審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99年12月30日製發之100年01月19日通知書(按:影印本較模糊,以鈞院原本\本人收受正本為據)之: 1 . 確認真實性、 2 . 後續救濟程序事:
案由:為請就附件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融股)繫屬及承審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99年12月30日製發之100年01月19日通知書(按:影印本較模糊,以鈞院原本\本人收受正本為據)之: 1 . 確認真實性、 2 . 後續救濟程序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係因100年01/06的個案申請、電洽申請與確認,茲因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剝奪本人夏興國就相對人張煇芳的戶籍謄本之申請案,(詳參100年01月10日以後的各狀),是請鈞院惠准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之準據!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係因100年01/06的個案申請、電洽申請與確認,茲因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剝奪本人夏興國就相對人張煇芳的戶籍謄本之申請案,(詳參100年01月10日以後的各狀),是請鈞院惠准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之準據!
二、(附件一)係由鈞院99年12月30日製發之(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100年01月19日通知書(按:影印本較模糊,以鈞院原本\本人收受正本為據),
備註欄第2點如是註記:『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證物影本到庭(台端可持本通知書至最近戶政機關申請)。』等字句。
本人夏興國100年01\06收受該通知書後(附件一係影印本),隨即趕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就相對人張煇芳的戶籍謄本,然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剝奪本人夏興國就相對人張煇芳的戶籍謄本之申請案,本人業已依據憲法第16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在案。(略)
三、為請就附件一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融股)繫屬及承審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99年12月30日製發之100年01月19日通知書(按:影印本較模糊,以鈞院原本\本人收受正本為據)之:
1 . 確認真實性、
2 . 後續救濟程序事:
3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人犯否准本人所請的個案,請問鈞院有無其他方式可供拙愚參採之方式方案?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 公鑑
證物:引用附件證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元 0 5 月 3 1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1:33:0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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