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3 .陳子敬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國家賠償\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30日)國賠與訴願行政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9:25:45 PM起寫  擬於 0 8 3 0 )親自遞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陳子敬局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3 .陳子敬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合計新台幣$三十萬元,自100083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陳子敬局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應予據實更正及登載之
4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應予據實更正及登載之
5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6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
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
3 .陳子敬局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四、關於被訴人陳子敬(即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犯行:依據公務機關組織法、警察法規等相關規定,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引用本人夏興國自1000621日~~0728日親自將系爭0526交通事件之各件書狀及附件證據遞致大雅小隊及郵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陳子敬局長的系爭書狀之所請救濟事項,資不贅述。
然而業已超過兩個月了,陳子敬局長均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3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關於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引用七月上旬寄致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之書狀及附件、0621~~0728寄致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之: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現場圖)、
²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0526交通事故之鑑定)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的各件書狀及附件。  並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安全島所設之「監視錄影內容」,據以確認對造陳順全(甲車)及本人夏興國的行車路徑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小隊之陳志達警員及另位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陳順全0630調解期日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05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40秒)、083941(八時3941秒)、083942(八時39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
1.           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2.           陳順全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3.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4.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1.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卻不更正,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按:陳順全當時是行進間急速右轉的進行式,若有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會至現場圖的甲車(陳順全者)角度為30度者,那會是穿越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廣場後直衝該公司辦公室之重大人命傷亡交通事故)
2.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然而大雅小隊始終不予更正,亦不敢書面通知本人關於『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於憲於法有違,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即使本人0701(五)將0630第一次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錄影光碟片提供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後,確認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甲車(陳順全)行車路徑有誤,系爭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亦不敢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七、綜上所述,是請
市長及局長鑑核,准為本件所請(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項,督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書面答覆相關事項的救濟個案,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爰以書面聲明\聲請,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陳子敬局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鑑:

中華民國1000830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0:09:4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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