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1:22:31 AM起寫 擬於07\11(一)郵寄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7月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詳卷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相對人:彭榮義(詳卷)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詳參原100年04月11日書狀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100年07\08(五)收悉鈞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7月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茲於裁定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釋明關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個案救濟:
一、查:100年07\08(五)收悉鈞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7月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茲於裁定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釋明關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個案救濟:
二、引用(附狀一)之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2:26:51 PM起寫 擬於04\25(一)郵寄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庭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4\15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裁定之補正與陳報事;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院製發支付命令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五、本件的民事聲請假扣押救濟事項之原因:
本人冤獄劫難期間,雙親大人及二姐夏春湘、二姐夫曾昌陽、舍妹夏麗娟(夏妤蓁)依據法定程序向相對人彭榮義踐行的相關個案救濟,彭員均惡毒至極地反噬,根本不願處理等情;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100年03月的調解聲請案,彭榮義也故意不出席、即使本人洽請后里區長邱文宏(前調解會秘書)洽請彭員出面解決,彭員亦是傲慢頑抗等情,(據轉述)。
本人冤獄劫難期間,雙親大人及二姐夏春湘、二姐夫曾昌陽、舍妹夏麗娟(夏妤蓁)依據法定程序向相對人彭榮義踐行的相關個案救濟,彭員均惡毒至極地反噬,根本不願處理等情;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100年03月的調解聲請案,彭榮義也故意不出席、即使本人洽請后里區長邱文宏(前調解會秘書)洽請彭員出面解決,彭員亦是傲慢頑抗等情,(據轉述)。
相對人的前開違憲違法犯行明確,為能日後的強制執行,聲請鈞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7條之規定與程序,准為本件假扣押聲請以資救濟。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狀 及 相 關 卷 證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 1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1:42:49 A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1:22:31 AM起寫 擬於07\11(一)郵寄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7月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詳卷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相對人:彭榮義(詳卷)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詳參原100年04月11日書狀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100年07\08(五)收悉鈞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7月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茲於裁定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釋明關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個案救濟:
一、查:100年07\08(五)收悉鈞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7月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茲於裁定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釋明關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個案救濟:
二、引用(附狀一)之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2:26:51 PM起寫 擬於04\25(一)郵寄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庭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就 鈞院100年04\15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裁定之補正與陳報事;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院製發支付命令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五、本件的民事聲請假扣押救濟事項之原因:
本人冤獄劫難期間,雙親大人及二姐夏春湘、二姐夫曾昌陽、舍妹夏麗娟(夏妤蓁)依據法定程序向相對人彭榮義踐行的相關個案救濟,彭員均惡毒至極地反噬,根本不願處理等情;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100年03月的調解聲請案,彭榮義也故意不出席、即使本人洽請后里區長邱文宏(前調解會秘書)洽請彭員出面解決,彭員亦是傲慢頑抗等情,(據轉述)。
本人冤獄劫難期間,雙親大人及二姐夏春湘、二姐夫曾昌陽、舍妹夏麗娟(夏妤蓁)依據法定程序向相對人彭榮義踐行的相關個案救濟,彭員均惡毒至極地反噬,根本不願處理等情;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100年03月的調解聲請案,彭榮義也故意不出席、即使本人洽請后里區長邱文宏(前調解會秘書)洽請彭員出面解決,彭員亦是傲慢頑抗等情,(據轉述)。
相對人的前開違憲違法犯行明確,為能日後的強制執行,聲請鈞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7條之規定與程序,准為本件假扣押聲請以資救濟。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狀 及 相 關 卷 證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 1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1:42:4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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