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社會救助之健保費公費繳納及改列榮眷身份.doc
                                             991027W  1028M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副本: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事:

說明:
一、緣就:99年10月26日(二)由 母親大人代開信箱及代領信件之收悉 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6379分機周小姐於10/25交際之99年09月保險費$659繳費通知單云云。

二、查:拙於具有榮眷身份,依法係月保費$375元(通知書所附記者)茲有(附件一)之拙愚身份證影印本、(附件二)父親大人的榮譽國民證、軍眷身分證、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之影印本參照;再查:拙於在冤獄12年及脫離狀態後業已十多年係
無收入的不情陷狀(按:引用99年09月15日寄致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書、同年10月25日寄致內政部訴願會就[否准低收入戶)之訴願行政救濟案];亦即拙愚未有收入支付旨揭之健保費,請准夏列救濟事項:
1.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
2.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99年11月03日W 11月04日M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副本: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事:

說明:
一、引用99年11月01日雙願行政救濟狀。

二、查:(附件一)行政院勞委會[就業補給站陪您渡難關]Q3:我繳不起健保費,怎麼辦?  ANS:不用擔心,在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政府會補助您及家人的健保費,最常補助1年。

三、拙愚目前係在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受訓上課中(附件二),符合前述之政府公費補助健保費的法定事,請准予案由所述之公費繳納健保費之濟助救助對象,俾福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弱勢人民的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
請准夏列救濟事項:
1‧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
2‧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一月零三日星期





 2010119日星期二11:18:44 PM寫  擬1110日遞寄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轉呈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
副本: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事:

說明:
一、緣就:99年1109日(二)由 母親大人代開信箱及代領信件之再次收悉 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6379分機周小姐於11/上旬交寄之99年08月保險費$659繳費通知單云云。

二、引用拙愚10月間記致衛生署訴願會、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關於健保費改列榮眷身份及公費繳納健保費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之個案救濟事項

三、在990813日之前 拙愚尚是冤獄劫難“陷”在進行式的冤獄受難人 至於8月中旬聲請健保乙案 貴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亦是在09月以後才將拙愚納入健保 亦即998月之健保費根本不是本人納保其間 應不用承負健保費 至少冤獄劫難期間也不是本人應負擔健保費的期間 是此 繳納998月健保費原通知應屬重大明顯事實錯
誤 不具任何拘束效力

四、查:拙於具有榮眷身份,依法係月保費$375元(通知書所附記者)茲有(附件一)之拙愚身份證影印本、(附件二)父親大人的榮譽國民證、軍眷身分證、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之影印本參照;再查:拙於在冤獄12年及脫離狀態後業已十多年係
無收入的不情陷狀(按:引用99年09月15日寄致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書、同年10月25日寄致內政部訴願會就[否准低收入戶)之訴願行政救濟案];亦即拙愚未有收入支付旨揭之健保費,請准夏列救濟事項:
1.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
2.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

五、本件業已在訴願行政救濟程序中 資請貴中區業務組俟直屬機關之衛生署訴願會做成訴願審議決定後再做繳費通知 俾符國家救濟義務及上級機關訴願審議決定對個案的規範與拘束效力之旨

六、貴中區業務組若有任何意思表示或諭示 請以公務書函述名事實理由 本人才能知悉及答辯之

七、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訴願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 2010119日星期二11:37:39 PM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一11:21:28 PM起寫  12/14遞寄

  台中縣后里鄉公所陳鄉長義貞、社會課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台中縣政府訴願會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1.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      2.全民健康保險改列「榮眷」身份  3.身患疾病之證明書  3.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4.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由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濟助之  併復貴后里鄉公所9912/09后鄉社字第0990020175號函事:
 說明:

一、關於拙愚(陷入不情陷狀之夏興國)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基本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陷狀~陷溺在不情陷狀~引用:厚里村林幹事明亮991209代收並於12/10交付貴后里鄉公所社會課業務承辦人之雙願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之論述!
二、關於拙愚所申請1..無固定職業收入之證明書  2..現無工作證明書之證明書  業於120913日由厚里村林幹事交付拙愚簽收在案  致謝~!

三、關於拙愚申請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詳如附件之申請表  請予查收及查辦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四、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改列「榮眷」身份』乙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11/18健保中承字第0994033156號函說明二、五  9912/06健保中字第0994035019號函說明二如是說明函示拙愚:
1.
台端若符合上開眷屬投保資格,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投保單位辦理身份變更事宜
2.另關於申請急難救助乙節  因非本局權責範圍  請直接洽台中縣后里鄉公所洽詢年11/18健保中承字第0994033156號函覆在案在  仍請台端依據該含參考洽辦  以減輕負擔。
綜上所述  貴后里鄉公所9912/09后鄉社字第0990020175號函主旨及說明所否准拙愚9911/02雙願行政救濟事項等情  亦有所抵觸前引函示  請予踐行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  准為對990812月之各件所請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五、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縣后里鄉公所陳鄉長義貞、社會課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 公鑑
勞工保險局、台中縣政府訴願會
申請人及雙願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一11:51:07 P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二2:24:30 AM起寫  擬於12/14(二)遞寄
勞工保險局陳總經理益民/國民年金處  轉呈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訴願會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案由:為.不服 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將訴願人夏興國在冤獄劫難期間加計國民年金及補繳保險費之列   資申請依據國民年金爭議沈一支行政救濟程序辦理個案救濟事:
 
            訴 願 行        
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冤獄劫難期間之自國民年金97年10月開辦至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准予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個案救濟事
2..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以急難救助暫免繳納或濟助扶助個案救濟事
3..其他(引用991011月間之各件雙願行政救濟書狀之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依憲法第16條、訴願法第58條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踐行雙願行政救濟事。 

二、茲因勞工保險局991209保國一字第09910105710號函並未檢附「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是故本件以「訴 願 行       」程序踐行個案救濟  請查照查辦至禱!
二、引用下列附件附證之指述證明事~~請向勞委會、勞保局、內政部訴願會、台中縣政府訴願會調取案卷審辦之:
      1.11/16  對勞保局9911/12之保國一字第0990632940號函的雙願行政救濟書狀
      2. 勞保局9911/12之保國一字第0990632940號函影印本
      3.9911/10起寫  對勞委會9911/8勞保一字第099037864號函、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的双願行政救濟書狀
      4. 9910/04雙願行政救濟書狀
      5.. 勞委會9911/8勞保一字第099037864號函、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影印本
      6..總統府991108之華總三字第09910079660號函影印本
      7..拙愚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節本

三、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四、憲法課則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五、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會鑑核  准為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  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勞工保險局陳總經理益民/國民年金處  轉呈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訴願會  台中縣政府
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99        12        14     

拙愚    夏興國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二2:53:48 AM  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8:47:50 PM起寫  擬於12/24遞寄
  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副本:台中縣后里鄉公所陳鄉長義貞、社會課、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台中縣政府訴願會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1全民健康保險變更投保身份及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健保費
2.
全民健康保險改列「榮眷」身份  3.身患疾病之證明書  3.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4併復貴后里鄉公所9912/09后鄉社字第0990020175號函事:
 說明:

一、9912/231600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某位女性承辦人電洽拙愚就日前之爭議審議申請案補正程序云云,拙愚則稱「今日又收到健保局中區業務組的催繳健保費通知書,不知要向何人求援討救兵??」云云
二、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改列「榮眷」身份』乙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11/18健保中承字第0994033156號函說明二、五  9912/06健保中字第0994035019號函說明二如是說明函示拙愚:
1.
台端若符合上開眷屬投保資格,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投保單位辦理身份變更事宜
2.另關於申請急難救助乙節  因非本局權責範圍  請直接洽台中縣后里鄉公所洽詢年11/18健保中承字第0994033156號函覆在案在  仍請台端依據該含參考洽辦  以減輕負擔。請予踐行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  准為對990812月之各件所請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副本:台中縣后里鄉公所陳鄉長義貞、社會課、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台中縣政府訴願會
申請人及雙願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8:58:15 PM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9:06:13 AM擬於01/04(二)遞寄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案由:為不符貴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及厚里村辦事處的否准系爭救濟事項,爰依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應與准發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1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
2.
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3.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4.
后里區公所承辦人洪淑玲承辦本訴願人相關救濟個案之不救不濟任適用法的違誤,應有督飭改進
5.
本人9909/15經后里鄉公所轉呈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按應速予審議決定並准為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之所請個案救濟事

    說明:

一、9912/31(五)收悉  后里區公所以秋文宏區長署名~~雖有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之9912/28后區社字第099021316號函,救本人9912813日的個案申請救濟事項予以否准及駁回等情云云,惟查:
邱文宏區長係因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於991225(六)生效及上任,12/27(一)正式上班,翌日之12/28就決行本件個案,據此可證明前鄉長陳義貞因為任滿待退而有所延擱,邱區長上任後未經縝密審辦就敷衍應付函覆後就吃案,如此情事行徑核予依法行政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悖違
二、關於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應與准發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1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
引用9912/09交付厚里村林幹事之個案書狀及附件(1208林幹事因公外出故於12/09再次遞出)
茲因目前仍是無工作、無收入、負債/付資產之不情陷狀,惟因厚里村(現為厚里里)陳前村長慶龍、林幹事明亮稱需倒臥病床或不能行走等情才能至發罹患重病亟待醫療的證明書,顯然現行相關規定(行政命令)抵觸憲法17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的本旨~~要人民病情惡化到那種地步後,承辦公務員才會依令行政形式之行事辦事,亦不符憲法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
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三、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即目前之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對於本人申請以「榮眷」身份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乙案均互相推諉以致沒有承辦單位/承辦公務員踐行依法行政的本旨,如此的公務體制積弊沿襲有賴胡市長上任後積極革弊清污才是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個案救濟乃是很簡單的事實認定及申請異動,應屬即到及辦的個案申請事項,卻是推託互不辦理,是請依據訴願審議行政救濟方式辦理之

四、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查: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再查:憲法課則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會鑑核  准為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  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 

五、關於后里區公所承辦人洪淑玲承辦本訴願人相關救濟個案之不救不濟任適用法的違誤,應有督飭改進
后里區公所9912/28后區社字第099021316號函之承辦人洪淑玲在該函說明五提及『爾後如因同一事由陳情協助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不予處理』云云
本人係依據新適時所提出的個案申請(請願)必無所稱的情形,復且洪淑玲本身承辦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相關業務,明知本人相關訴願按仍未做成審議決定,本人當然可以依據法定程序救濟,就算訴願審議否准所請救濟事項,仍有行政訴訟司法救濟、聲請釋憲憲法救濟,再者洪淑玲承辦的本人相關個案均是「敷衍應付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
就以12/09的個案為例,相關救濟事項至少有三向以尚未與查辦查復,就要「以後不予處理」云云,倘若相關承辦人現在及以後涉及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之憲法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本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此亦憲法16條所保障之訴願/訴訟救濟權之踐行
洪淑玲所檢還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以附件方式請予審議審辦,俾符國家救濟義務與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六、關於本人9909/15經后里鄉公所轉呈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按應速予審議決定並准為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之所請個案救濟事
本人9909/15訴願行政救濟按已超過三鉻月台中縣政府仍未審議決定之,目前由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承受接辦請速與審議決定及救濟,以符訴願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100                4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10:18:51 AM  寫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擬於01/26(三)遞寄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后里里黃里長金益、林幹事明亮  轉呈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紅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相關雙願「請願與訴願」個案之陳請救濟並請准為急難救助社會救助事:

    
說明:

一、查:拙愚於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冤獄劫難12年~~目前的不情陷狀非筆墨能夠形容(以類同苦行僧的清貧自持)。9909/15的訴願行政救濟案,台中縣政府及合併升格後的台中市政府均尚未做成訴願審議決定,請予調取該個案訴願書瞭解真實的不情陷狀之!
二、民法總則關於「住所」、「居所」的規定參照~~每個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以定權利義務關係、至於居所則視事實需要而有異動等情。
以貴后里鄉公所/后里區公所的認定,要本人居無定所成為街頭遊民才可能受到低收入戶認定與社會救助之濟貧救助云云。  果真如是,那也太殘民以逞了吧!

三、冤獄劫難12年,目前仍在準備『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的N件個案救濟~~本人暫留后里,一方面珍惜與雙親相處的時光,期能彌補冤獄期間所造成的缺憾、另方面也是最節省的生活方式開銷支應。  以后里區之單人房的每月房租約20003000之譜,水電費另記,加上三餐等情,至少需一萬元的支出,其他尚有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支出;本人目前已積欠若干的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了,雖說仍在訴願行政救濟階段,然而已告拮据用窖的不情陷狀又要向誰喊冤呢?(歌曲之凡人歌之歌詞)

四、本人每日工作超過14小時~~整理案卷及打字撰狀….~~要找一個小夜班兼職的工作均尋覓無著、亦在豐原區與后里區的就業服務站登記謀職,迄今以多月仍無媒合成功….凡此種種難以言喻
五、年關已近,年關難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后里里黃里長金益、林幹事明亮  轉呈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紅   鈞鑑:勞工保險局
拙愚    夏興國                                    100               26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一9:17:45 PM起寫  擬於0215(二)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案由:為就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以資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

   
說明:

一、1000211(五)趕赴署立豐原醫院就醫看診後知悉拙愚夏興國知悉全民健康保險卡因欠繳保費而遭鎖卡以致當日係以全額$776繳納,經過1114日的聯繫,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祖先以『權宜開卡一個月緩衝』云云、0214亦經豐原醫院退款$301在案,核先陳明。(按:感謝健保局中區業務組與后里區公所相關承辦人與仁人大德的鼎助與關心)
二、引用拙愚自9908月~~100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四、引用拙愚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個案書狀之事實理由證據之節本如夏:
二、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按:本人尙積欠若干的金錢債、人情債因手無寸土寸金而不能償還,目前不前陷況根本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只好死皮賴臉留在后里家中分吃雙親大人的老本;本人有若干個案需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個案救濟,本人尙不能去作遊民,只好第N次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五、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六、本人曾經看過9394年的監察院公報某期糾正行政院衛生署與中央健保局、內政部,就『遊民』未納入全民健保的照護、未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上開所需款項云云(按:衛生系統\全民健保系統公務員應知悉上情)、復且月前的全民健保修法,由法務部每年編列將約八~十億預算為矯正機關所收容之收容人支付健保費,真正邁入『全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健康保險的照護醫療。 參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與(釋211476477….)關於平等原則的相關解釋,內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弱勢(無資力、無收入、無財產….者,如拙愚目前的不情陷狀)人民並未全部納入全額補助之列,應認為有『立法上的重大疏漏與瑕疵』,此部分或許要若干年後才會有成熟的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暗語聲請釋憲憲法救濟案來補足。

七、拙愚目前的應繳納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用計有:
1.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2.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上開兩件目前仍在爭議審議行政救濟審查程序中。
說實在,身為男子漢歷經十二年冤獄劫難之貧賤不移、威武不屈的無限期最高級恐怖凌虐,為了系爭兩件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卻繳不出費用的不情陷狀,一定有人譏嘲諷刺私議本人如此這般云云,那是別人的誤解與錯待,本人沒有時間理會;所謂法不離情,離情無法。(桂裕教授與),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八、慷慨犧牲易、忍辱偷生難!~~以后里區之單人房的每月房租約20003000之譜,水電費另記,加上三餐等情,至少需一萬元的支出,其他尚有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支出;本人目前已積欠若干的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了,雖說仍在訴願行政救濟階段,然而已告拮据用窖的不情陷狀又要向誰喊冤呢?(歌曲之凡人歌之歌詞)
本人每日工作超過14小時~~整理案卷及打字撰狀….~~要找一個小夜班兼職的工作均尋覓無著、亦在豐原區與后里區的就業服務站登記謀職,迄今以多月仍無媒合成功….凡此種種難以言喻
九關關難過、關關還是要過!~~天無絕人之路,自己更不能步向絕路的方向,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是以累同苦行僧的狀態度日,可以從有限且後繼吾援的資金卻支撐六個多月(按:每日賺狀具狀之文具費郵資費比起生活費還要多),已經是不可能的任務了,就以政治大學陳姓教授過年前主動寄款一萬元要當作拙愚脫離冤獄狀態的紅包云云,拙愚幾經思量收受並改為借款,該一萬元用於洽購乙台二手的影印掃瞄事務機、接辦中華電信最低費率的網路費用,
(按:此係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必備軟硬體設備),本人並不因為有了一萬元的意外援助而稍有放縱從寬度日,手頭的可用資金也難以為繼,如何可能擠出將近三萬元的系爭兩件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呢?
再者,本人或許幾年後就會以自身的不情陷狀為雙訴救濟標的,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藉由個案檢視目前的相關法律與行政命令的規定涉及抵觸憲法1523171172..等違憲情形,如此就可法雨均霑,讓弱勢即使一時或若干時期或長期困頓拮据而繳納不出最低額的保險費也可以受到最基本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的保障與濟助
這樣的努力是漫長艱苦的犧牲與奮戰奮鬥,所幸本人還算熬得過來,還是會一步一步地走夏去~~通往正義之路本來就是充滿艱辛崎嶇險阻,不管怎麼樣,只要方向正確,立穩腳根向前行,就算偶有之近三步退二步,堅持到最後依舊會到達目的地的啦!
難過的年關雖然已度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十、、祈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100               十五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一10:36:04 PM  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10:12:02 AM起寫  擬於0729(五)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轉呈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案由: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事:

說明:

一、貴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0429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3644號函准予拙愚夏興國以經濟困難資格認定,業經核定符合資格,有關所積欠之健保費得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7條之21項規定申請『貸款』,並於申貸一年後分期清償。  惟查:
即令貴局准予本人「貸款及分期清償」,本人目前的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依舊無法在申貸後如約如數分期繳納。  復且因為0526交通事故(騎機車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建築工場職訓課程遭車撞倒),,相關的醫療費用係以申請后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方式度過(附件一)、戶籍所在之厚里里黃金益里長亦於1000618日開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須醫療者證明書」(附件二),
,不情陷狀每況愈下,難以言盡之窒礙難處。
二、引用拙愚自9908月~~10007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四、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五、本人曾經看過9394年的監察院公報某期糾正行政院衛生署與中央健保局、內政部,就『遊民』未納入全民健保的照護、未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上開所需款項云云(按:衛生系統\全民健保系統公務員應知悉上情)、復且月前的全民健保修法,由法務部每年編列將約八~十億預算為矯正機關所收容之收容人支付健保費,真正邁入『全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健康保險的照護醫療。 參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與(釋211476477….)關於平等原則的相關解釋,內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弱勢(無資力、無收入、無財產….者,如拙愚目前的不情陷狀)人民並未全部納入全額補助之列,應認為有『立法上的重大疏漏與瑕疵』,此部分或許要若干年後才會有成熟的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暗語聲請釋憲憲法救濟案來補足。

六、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難過的年關雖然已度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八、                  JUST  TIME  DO  JUSTICE  !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轉呈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鑑:
                1 0 0        0 7      2 9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10:37:21 AM  寫畢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1:57:07 AM起寫  擬於0818(四)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董月足小姐(分機6332  洽轉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案由:為: . 函覆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0805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22019號函、 2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案卷轉請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辦理救濟事:

說明:

一、查:1000815日收悉  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0805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22019號函,資函覆如夏:

二、查:貴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0429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3644號函准予拙愚夏興國以經濟困難資格認定,業經核定符合資格,有關所積欠之健保費得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7條之21項規定申請『貸款』,並於申貸一年後分期清償。  本人五月上旬收到後,0509早上隨即趕赴貴中區業務組洽辦分期繳納健保費「紓困貸款」,惟因貴中區業務組某位承辦員(女性、自二樓走到一樓的諮商室與本人洽談)建議本人在1010221日到期截止日以前辦理即可。亦即,並非本人如貴中區業務組0805大函說明二提及「迄今仍未前來申貸」

三、貴中區業務組0805大函說明四、『台端如符合政府弱勢協助資格(如本年07月起實施之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以減輕保險費負擔。』,誠請貴中區業務組將拙愚的申請案及附件轉致后里區公所社會課辦理之!
四、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五、                  JUST  TIME  DO  JUSTICE  !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洽轉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公鑑:
                1 0 0        0 8      18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2:07:3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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