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國家救濟義務的狀首頁管轄救濟機關與救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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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六10:51:30 AM起寫

國家救濟義務的首頁管轄救濟機關與救濟事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3.
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4.
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
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5.
監察院     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謹誌

拙愚夏興國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星期六11:05:5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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