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9年二月上中旬,行政法院(即為現今最高行政法院)黃綠星庭長以公務書函諭示本人繳納$1、100元月卷費後,該院閱卷室人員就會將(88訴003932號)的案卷製發繕本及遞寄本人;然而,台中冤獄詹益鵬(凌虐科長)、陳永暢(忠六供凌虐管理員)不准本人已保管金申請現金袋或郵政匯票寄交行政法院作為上開製發案卷繕本及郵寄費的款項、其後的北所、台南、綠島冤獄徒眾亦是效顰東施之不准本人郵寄閱卷與影印款項、最可惡的是,本人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08\26親赴最高行政法院聲請閱覽及影印COPY(88訴03932號)案卷,迄今將近六各月仍舊不准本人閱卷~~這也就是自89年07月施行新至訴願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制度後,本人針對85年12月~~87年08月的政大研究生與研究生協會會長的個案救濟事件的雙訴救濟按均遭就源劫奪、安檢竊奪。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