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辦理抒困貸款繳納健保費.doc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2:57:40 PM 擬於02\21(一)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致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鄭小姐(分機6333、健保費抒困貸款承辦人)、周小姐(分機6379、
后里區業務承辦人) 轉呈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內政部訴願會
案由: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並請就個案爭議事項轉呈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以資救濟事:
說明:
后里區業務承辦人) 轉呈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內政部訴願會
案由: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並請就個案爭議事項轉呈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以資救濟事:
說明:
一、100年02\11(五)趕赴署立豐原醫院就醫看診後知悉拙愚夏興國知悉全民健康保險卡因欠繳保費而遭鎖卡以致當日係以全額$776繳納,經過11、14日的聯繫,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祖先以『權宜開卡一個月緩衝』云云、02\14亦經豐原醫院退款$301在案,核先陳明、02\18(五)收到健保局中區業務組所寄來的欠費繳款通知書,計以99年8~11月之四各月健保費與滯納金合計$2636元云云,本人當日下午趕赴后里區公所全民健保業務承辦人洽辦抒困貸款乙案,經電話與傳真聯繫後,本人將申請書攜回及填寫與附具相關證據,擬於02\21(一)以掛號郵寄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以資申辦與救濟之,合先陳明。。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四、茲將本件所附具之書證列述要旨如夏:
1.申請人夏興國的國民身份證影印本(限用於本件健保費抒困貸款之用)
2.健保費抒困貸款資格認定申請書(因係傳真本,有若干不完整)
3.抒困認定必備文件
4.02\18收到健保局中區業務組02\16所寄的欠繳健保費與滯納金通知單
5.申請人夏興國獨立戶之戶籍謄本
6.申請人夏興國97、98年的所得稅資料清單(收入為$0元)
7.申請人夏興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后里就業服務台逾99年08\16、100年02\11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
七、關於本件的申請抒困貸款,請准予所請救濟、另則,關於本人99年09\23~~11\23係在中區職業訓練中心網路行銷班接受職業訓練上課(按:原課程係100年01\21結訓,本人因故11\17申請、11\23退訓),此期間的健保費依法係由政府編列預算代為繳納,惟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仍舊列為本人應繳納的健保費且加計滯納金云云,此節請依據健保爭議審議程序轉呈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辦理救濟之。
八、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九、、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鄭小姐(分機6333、健保費抒困貸款承辦人)、周小姐(分機6379、
后里區業務承辦人) 轉呈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內政部訴願會
中 華 民 國 一OO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3:21:16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