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就北檢100年07月19日之北檢治律100他5234字第48942號函聲請移轉至士林地檢署管轄及偵辦的個案,請予檢察救濟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1:28:11 AM起寫   擬於0725(一)遞寄

致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玉股檢察官
副本: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 為就北檢1000719日之北檢治律1005234字第48942號函聲請移轉至士林地檢署管轄及偵辦的個案,請予檢察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拙愚0523的原書狀所列:『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其中『彭榮義』應予刪除~~彭榮義涉及的詐欺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是由中檢及中院辦理,此節係本人誤寫(複製\貼上的動作後並未進一步修正);亦即,本件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是原狀所列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請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原案卷查辦之)』,與「彭榮義」無涉,請察鑑!

二、拙愚在0706寄致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的書狀提及:
三、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只要王主委允諾願意就
    ~~            ~~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所屬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以行政調查及行政救濟公務監督督飭改善變好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轄制屬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體系應對弱勢的特定對象應該准予「學習卷」及「職訓課程」、「就業服務與輔導」併行之洽請救濟事:
辦理公務監督督飭改善變好,本人就會撤回相關的前開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也不會就該案有憲法7778條之五式訴訟救濟案;請察鑑之!
此須勞委會\職訓局的回應~~若仍舊不予改善變好,請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檢察救濟~~若是具體改善變好,本人會撤回之!

三、關於中檢吃案大公開的個案(詳參0623的言詞申告\言詞聲請檢察官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救濟),請台高檢顏檢察長踐行檢察一體指揮監督,督飭中檢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檢察救濟

四、本件的刑事檢察救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訴追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的憲定法定檢察救濟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法救濟權之旨,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玉股檢察官
副本: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鈞署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相關案卷)

                               1 0 0        0 5        2 5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1:42:16 AM寫畢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拙愚0523的原書狀所列:『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其中『彭榮義』應予刪除~~彭榮義涉及的詐欺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是由中檢及中院辦理,此節係本人誤寫(複製\貼上的動作後並未進一步修正);亦即,本件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是原狀所列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請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原案卷查辦之)』,與「彭榮義」無涉,請察鑑!

二、拙愚在0706寄致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的書狀提及:
三、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只要王主委允諾願意就
    ~~            ~~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拙愚0523的原書狀所列:『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其中『彭榮義』應予刪除~~彭榮義涉及的詐欺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是由中檢及中院辦理,此節係本人誤寫(複製\貼上的動作後並未進一步修正);亦即,本件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是原狀所列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請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原案卷查辦之)』,與「彭榮義」無涉,請察鑑!

二、拙愚在0706寄致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的書狀提及:
三、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只要王主委允諾願意就
    ~~            ~~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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