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台中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扶助申請案.doc為就: 1 . 后里區公所100年09月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10號函、 2 . 后里區公所100年09月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43號函、 3 .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100年09月13日之台婦陽葫單字第10009005號函、 4 . 100年09月13日之不服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提起訴願行政救濟個案,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台中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扶助申請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六2:11:28 PM起寫    擬於 0 9 2 6 )遞寄  檔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
副本: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案由:為就: 1 . 后里區公所10009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10號函、 2 . 后里區公所10009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43號函、 3 .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1000913日之台婦陽葫單字第10009005號函、 4 . 1000913日之不服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提起訴願行政救濟個案,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1000923收悉:1 . 后里區公所10009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10號函、 2 . 后里區公所10009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43號函,並附有.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1000913日之台婦陽葫單字第10009005號函之影印本,對於相關單位的承辦模式及作法,咸認於憲於法有違,聲明與聲請救濟如夏:
二、關於:1000913日之不服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提起訴願行政救濟個案:
依據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本件應由: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為之,請察鑑!  亦即,后里區公所乃是原處分機關,在訴願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司法救濟程序係與訴願人\起訴人夏興國立於對造當事人的立場,訴願法第58條之旨係原處分機關認為原處法有違法或訴願行政救濟個案事實理由證據成立,可以踐行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及更正原處分的救濟程序,以符合效能性與個案救濟之本旨!  是此,后里區公所並不具有訴願審議機關之權能~~若不願更正原處分,后里區公所只能依據訴願法第58條之法定程序,將原卷證及答辯書檢送訴願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訴願會、答辯書並送達本訴願人夏興國之;至於后里區公所后里區公所10009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43號函以程序補正的行政指導等情,乃屬「逾越權限」的違法(行政訴訟法第4條參照),本人礙難遵辦,請察鑑並請勿自誤!

三、關於:后里區公所10009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43號函及檢附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1000913日之台婦陽葫單字第10009005號函影印本之個案:
查:本人夏興國在1000923以前從未收到或接聽過關於『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的任何來函或來電,再者,本人夏興國乃是性別堅定確認的男性雄風,根本不屬於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的服務對象,確有1000913日之台婦陽葫單字第10009005號函影本乙節,涉有嚴重的「性別歧視」、「莫須有凌辱」犯行,這是什麼盜理?~~盜治國大道橫行猖獗不已!
本人夏興國是有收到自稱『台中市葫蘆墩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劉小姐』的兩次來電,告知擬來后里家宅拜訪等情。    第一次來電後當日,本人隨即在當日下午檢附相關書證親自趕附該協會會所向劉小姐表明:『你們要來我家,我不會反對,如果你們提到我的雙親及家人等情,本人會下逐客令及吵架』、『請你們全程錄音錄影』、『請劉小姐至少要找一位同事一起來,不要女性單身前來』;第二次來電應是中秋節過後的0913稱『今日下午擬到夏先生的家庭訪視』云云,本人則因日前已經收到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函覆「否准」系爭申請案,且決定提起訴願行政救濟程序,是故沒有必要在來這一趟而拒絕之。  亦即,第一次係該中心劉小姐等人自身沒有依約定時間前來、第二次則是在台中市社會局已經做成「否准」決定後的樣版表演,更正名該中心只不過是『演戲』等情,至於后里區公所1000921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5143號函及檢附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1000913日之台婦陽葫單字第10009005號函所謂『(夏興國)二次拒絕家庭訪視』則是與事實不符的不實公文書,涉犯刑法第213條犯行。
查:本人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後迄今一年多,若干公務員有如「闖空門般」地橫行不已,例舉如夏:
1.          991014日約1930乙位自稱義里分駐所身著全副武裝重裝備的男性(自稱為該所警員)有如大軍壓境前來后里家宅(甲后路138816號),卻不敢出示任何書證以證明該次的警察勤務內容,本人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均是吃案大公開
2.          990922日約1500,乙位自稱係更生保護會台中分會義工的張基照如同強盜般侵門踏戶、且在其後多次電話騷擾等情,本人不堪其擾向更生保護會董事長即是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法務部保護司陳情,卻是吃案及包庇;張基照更可惡可議的是,本人10006月間某個週六下午到后里圖書官二樓借用電腦上網,時值張基照擔任輪值義工,更具挑釁及騷擾本人夏興國,本人則以『你再一次騷擾本人,本人就具狀興訴救濟』,其後張基照仍然不知悔悟,找到機會就騷擾本人。
3.          100年元月上旬之本人坐火車環島之際,若干位后里區公所公務員趁本人不在后里之時,突襲拜訪后里家宅~~要瞭解夏興國的個案卻在夏興國不在后里的時候踐行突襲拜訪,等同作弊又作假~~
4.          其他(不勝枚舉)
綜上,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四、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五、祈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
副本: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公鑑:
                1 0 0        0 9      2 6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六2:56:47 PM寫畢




5.           990922日約1500,乙位自稱係更生保護會台中分會義工的張基照如同強盜般侵門踏戶、且在其後多次電話騷擾等情,本人不堪其擾向更生保護會董事長即是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法務部保護司陳情,卻是吃案及包庇;張基照更可惡可議的是,本人10006月間某個週六下午到后里圖書官二樓借用電腦上網,時值張基照擔任輪值義工,更具挑釁及騷擾本人夏興國,本人則以『你再一次騷擾本人,本人就具狀興訴救濟』,其後張基照仍然不知悔悟,找到機會就騷擾本人。
6.          100年元月上旬之本人坐火車環島之際,若干位后里區公所公務員趁本人不在后里之時,突襲拜訪后里家宅~~要瞭解夏興國的個案卻在夏興國不在后里的時候踐行突襲拜訪,等同作弊又作假~~
7.          其他(不勝枚舉)
綜上,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四、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五、祈                 JUST  TIME  DO  JUSTICE  !
                             


               充:

本人夏興國在10006月間寄致:1 . 后里區公所、 2 . 內政部、 3 . 行政院、4 . 總統府、 5 .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6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雙願~~請願與訴願~~救濟案的救濟是向即為:
5 . 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
6 . 協助拙愚遷移戶口並遷入該處所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本人脫離冤獄狀態(990813日)後隨即在同年月18日向后里就業服務台申請就業媒合及登記,均無法尋覓適當工作、自行閱報找工作、上網104人力銀行等求職網站覓職數百次,均是尋覓無著。
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若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於憲於法有違。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
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1 . 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
2 . 請准拙愚夏興國在貴公務機關及首長\承辦人協助,將拙愚戶口遷移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遷入該處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權!  亦可讓系爭公務機關首長之邱文宏、胡志強、江宜樺、吳敦義、馬英九以法定代表人承負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讓本人夏興國以國家主人『分享』公僕(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的薪俸收入,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3.  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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