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11:23:01 AM起寫 擬於07\29(五)遞寄 檔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之救濟救助事:
說明:
一、查: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04月29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3644號函准予拙愚夏興國以經濟困難資格認定,業經核定符合資格,有關所積欠之健保費得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7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貸款』,並於申貸一年後分期清償。 惟查:
即令貴局准予本人「貸款及分期清償」,本人目前的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依舊無法在申貸後如約如數分期繳納。 復且因為05\26交通事故(騎機車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建築工場職訓課程遭車撞倒),,相關的醫療費用係以申請后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方式度過(附件一)、戶籍所在之厚里里黃金益里長亦於100年06月18日開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須醫療者證明書」(附件二),…,不情陷狀每況愈下,難以言盡之窒礙難處。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7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7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四、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五、本人曾經看過93或94年的監察院公報某期糾正行政院衛生署與中央健保局、內政部,就『遊民』未納入全民健保的照護、未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上開所需款項云云(按:衛生系統\全民健保系統公務員應知悉上情)、復且月前的全民健保修法,由法務部每年編列將約八~十億預算為矯正機關所收容之收容人支付健保費,真正邁入『全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健康保險的照護醫療。 參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與(釋211、476、477….)關於平等原則的相關解釋,內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弱勢(無資力、無收入、無財產….者,如拙愚目前的不情陷狀)人民並未全部納入全額補助之列,應認為有『立法上的重大疏漏與瑕疵』,此部分或許要若干年後才會有成熟的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暗語聲請釋憲憲法救濟案來補足。
六、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之救濟救助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難過的年關雖然已度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之救濟救助事,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七、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2 9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2 9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11:29:50 AM 寫畢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00:22:04 AM起寫 擬於08\18(四)遞寄 檔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為不符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否准「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之申復救濟事:
說明:
一、查:『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是由台中市辦理100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該計畫: 參、家庭扶助項目:五、法律訴訟補助 肆、扶助對象: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按:關於非自願離職的相關卷證,請參閱豐原就業服務站100年07月12日的申請案、勞工保險局100年08月11日之保給失字第10060457930號函之卷證)
一、查:『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是由台中市辦理100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該計畫: 參、家庭扶助項目:五、法律訴訟補助 肆、扶助對象: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按:關於非自願離職的相關卷證,請參閱豐原就業服務站100年07月12日的申請案、勞工保險局100年08月11日之保給失字第10060457930號函之卷證)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7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是此,為能平正冤獄,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應准予法律訴訟補助之救濟扶助。
四、至於該計畫『肆、扶助對象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則應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評估之,非由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審查及決定之。 是此,請准申復救濟之!
五、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前於100年07月05日之中市勞就字第100022802號函暨100年07月29日之中市勞就字第100025902號函轉請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相關生活困難之經濟協助,如有需要請逕恰社會局辦理。(參閱附件),是請貴社會局准予審酌及酌寬辦理個案救濟之!
六、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8 月 18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星期四00:35:38 AM 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台中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扶助申請案.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1:31:31 AM起寫 擬於 0 9 \ 1 3( 二 )遞寄 檔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
案由:為不服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提起訴願行政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聲明事項:
一、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應准為『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俾符合憲法第15條之國家對弱勢人民得生存照護義務。
說明:
一、依據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本件應由: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為之,請察鑑!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7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請在GOOGLE查詢「夏興國冤獄實錄」、「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可以找到數百篇拙文書狀。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請在GOOGLE查詢「夏興國冤獄實錄」、「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可以找到數百篇拙文書狀。
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冤獄劫難12年期間當然無法就業、且因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所遂行對夏興國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違憲違法犯行,所謂「強制作業」、「適應回歸社會之生活的謀收技能」,本人在工場期間只有243天(約八個月),以致脫離冤獄劫難狀態後尋覓無適當工作。
綜上,冤獄劫難乃是「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尋覓工作無著亦是「非自願性失業」(詳參本人99年12月、100年07月向豐原就業服務站、勞委會申請的失業救濟個案案卷),應有准列「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之個案救濟,期能符合憲法憲法第15條之國家對弱勢人民得生存照護義務。
四、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五、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之救濟救助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難過的年關雖然已度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特殊境遇家庭負力扶助申請案」之救濟救助事,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六、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呈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9 月 1 3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1:44:2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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