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8:00:31 AM起寫  擬於12/24遞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王主任委員如玄/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吳院長敦義/訴願審議委員會

案由:為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

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所屬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懲戒相關違法公務員
2 國賠義務機關(即勞委會)應予(象徵性)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NT$1000‵000)並自99
1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本件所踐行的『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係象徵性有保留保守為之,係因拙愚忍讓忍耐仍是無法獲致救濟之情況下所必須踐行的個案救濟,倘若曾任大律師的王如玄主任委員仍舊不救不濟,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四、就連貴勞委會所轄制的二級機關~~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也不願為上級機關之職業訓練局的違法犯行背書:
查:拙愚在990923~~1123之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業訓練期間所收受貴勞委會及所屬職訓菊、健保局的相關書函均在翌日以COPY本依照程序遞呈中區職訓中心的長官參閱與照會在案,11/09收悉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亦在翌日之11/10遞呈且將拙愚的相關書狀及附件併同遞呈之。
然而,中區職訓中心的991214中技字第099021625號函以不願意為其「長官所涉犯行」背書,倒要看看上級機關之勞委會會不會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應為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呢?
五、拙愚在10/01(五)收到豐原市上益資訊「學習卷業務承辦人」蕭小姐電話通知「終止」學習卷的上課,在10/04(一)~~全國技能競賽後的第一天上課~~就以書面與言詞分別向勞委會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在案,副本則遞致中區職訓中心、豐原市上益資訊在案;本人亦先後拒絕豐原上益資訊張永坤主任暗示可以旁聽完成學習席課程、中區職訓中心相關長官准予拙愚專案同時接受「學習卷」、「網路行銷B般」的受訓上課(引用10/04以後的言詞與書面陳述),以亦有中區職訓中心991214中技字第099021625號函說明二的說明在案可稽。  據此可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請問拙愚夏興國有何言詞或書面的意思表示要求「盼能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值錢訓練之網路行銷班及(委外辦訓)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呢?  如果提不出來,則證明本人指訴為真實,是有本件(象徵性)四合一行政救濟之踐行。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拙愚的雙願~~請願/訴願~~行政救濟個案屢屢以交下職訓局或勞保局以函覆後就吃案之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亦屬違法侵害本人訴願行政救濟權(憲法24條、刑法304條參照)
六、綜上所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倘若王如玄主任委員仍舊以違犯公務員服務法23條的包庇違法公務原來吃案云云~~公親變事主~~本人亦會依法定程序訴究王如玄主任委員以降相關公務員的各項法律責任之。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謹   誌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王主任委員如玄/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公鑑
副本:行政院吳院長敦義/訴願審議委員會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8:51:46 AM寫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2:12:09 AM起寫  擬於0 4 2 7  (三)遞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王主任委員如玄/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吳院長敦義/訴願審議委員會

案由:為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 0 0 0 4 2 2 日所為之勞訴字第1000011232-1號函所諭示補正事項,於收受後翌日隨即補正並指出貴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及訴願會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行政救濟權之效能原則、即時救濟原則: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補正:本件四合一行政救濟人夏興國之姓名與身份證字號等項,詳參附件之夏興國聯絡方式及夏列所列述者: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為何單單只是補正『姓名』、『身份證字號』就需要四個月的期間呢?  訴願法所定的訴願實體審議決定期間是『三個月』,為何本人991224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按卻是經過了四個月後仍是竟然以前述的補正程序階段呢?  重大明顯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行政救濟權之效能原則、即時救濟原則。

二、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本件所踐行的『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係象徵性有保留保守為之,係因拙愚忍讓忍耐仍是無法獲致救濟之情況下所必須踐行的個案救濟,倘若曾任大律師的王如玄主任委員仍舊不救不濟,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拙愚的雙願~~請願/訴願~~行政救濟個案屢屢以交下職訓局或勞保局以函覆後就吃案之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亦屬違法侵害本人訴願行政救濟權(憲法24條、刑法304條參照)
四、綜上所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倘若王如玄主任委員仍舊以違犯公務員服務法23條的包庇違法公務原來吃案云云~~公親變事主~~本人亦會依法定程序訴究王如玄主任委員以降相關公務員的各項法律責任之。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謹   誌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公鑑
副本:行政院吳院長敦義/訴願審議委員會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8:51:4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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