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42:52 PM起寫 擬於05\03(二)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年05月10日之調查期日聲請鈞院裁定諭令被訴人張煇芳交付系爭證據\書證事:
說明: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訂於05月10日早上09時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豐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按:係被訴人張煇芳者之個案)。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訂於05月10日早上09時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豐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按:係被訴人張煇芳者之個案)。
二、資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交出夏列書證即可證明系爭事實及起訴人訴訟聲明為有理由,敬述如夏:
查: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張煇芳、本人夏興國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三、本人在100年04\29(五)下午有親赴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辦公室,有該所測量課長陪同在場,黃主任同意本人閱卷(參引附件之100年05\02寄致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書狀)
,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豐原地政事務所交出上開系爭土地重測的案卷並指定期日供本人夏興閱卷及0影印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 5 月 0 3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56:32 PM寫畢
UranusReleo Shiah 寄給 夏妤蓁、 Hsia、 夏桂英
顯示詳細資料 22:32 (0 分鐘前)
夏妤蓁:
你說謊又不知反省,本人提出的看法,你從不思索與省思,反而說本人自導自演~~難道任正民是本人自導自演的嗎? 84年大發銀翼的車是誰去打電話討回來的呢? 你專程回來吵架,當本人要提出你簽收本人的法院文件卻不敢轉交本人涉及侵佔罪時,你有沒有想一想所造成的傷害與不利益, 我不是氣你把本人趕下車,而是為了表面和諧等情(如:本人退伍後與黃榮察的表面和諧),本人都已經說歡迎你們三姊妹隨時都可以回后里、三姊妹回后里時本人迴避~~這樣的委屈還不能求全,換來你專門找本人找吵架。
本人痛恨你說謊又說得那麼糟糕,讓他人或本人一戳就破。
你好好反省吧! 不知反省的話,本人說過的話一定會兌現,你要自找刑受,那也是任正民幫你找來的!
謹 誌
夏興國 100年03\25 約 22:30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於 2011年3月25日下午9:43 寫道:
- 隱藏引用文字 -
夏興國我已經不認識你了
建議你去當導演,順便自編自導自演,保證你賺大錢
請你不要再寄任何的郵件掛號給我
我保證一定退回
寄件者: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者: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副 本: 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寄件日期: 2011/3/25 (五) 12:20:49 PM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六8:22:44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致 雙親大人 鈞鑑:
副本:夏桂英\夏春湘\夏麗娟三姊妹
案由:為就土地買賣及房屋興建糾紛之個案救濟之論述事:
說明:
一、0 4 \ 2 2(五)收悉:
1 .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訂於05月10日早上09時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區z/ 豐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被訴人張煇芳者
副本:夏桂英\夏春湘\夏麗娟三姊妹
案由:為就土地買賣及房屋興建糾紛之個案救濟之論述事:
說明:
一、0 4 \ 2 2(五)收悉:
1 .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訂於05月10日早上09時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區z/ 豐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被訴人張煇芳者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100年04\15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裁定,係就被訴人彭榮義的個案所裁定諭示補正與陳報,詳參附件檔案的論述(按:04\24晚上業已提示及影印工「國民黨」參閱在案)
家君國民黨卻因此取消擬於05\08赴越南觀光之議;據悉大姊在04\30向國民黨提出時,又回復原議了。
二、土地之張煇芳、房屋興建之彭榮義之個案爭議糾紛事件均是十多年的個案了,這段期間也是拙愚北上讀政大、冤獄劫難的期間,國民黨受張、彭的欺騙詐偽等情,也多未予處理;至於本人接手善後收尾,係以「死馬當活馬醫醫看」,能討回公道及款項是最好,最壞的結果則是討不回來;但不能自己搞亂陣腳扯後腿。
本人在100年03月上旬取得家君國民黨的書面委任書,就上開兩件個案事件之: 1 . 調解、 2 . 民事訴訟、 3 . 刑事訴訟的個案委任等情;然而家君在看到本人交付閱覽的上開書類後就取消擬去越南觀光之議云云,本人亦以:『要去越南或去法院開庭向家君分析』,卻得到『沒有你的事』、『十六萬元是我(家君)的錢』云云、本人以:100年01\19調解期日時得知家君VS.張煇芳在87年07就已經借\藉本人夏興國的名義與張煇芳完成調解(16萬元的五平方公尺土地VS.接水費),事先完全沒有告知本人,張煇芳一定會主張上情,家君到法院又要如何辯解與維護呢? 在后里就屢屢出包(說詞不一、)….若是到法院說錯話,讓法官及張煇芳做不利我方的認定,屆時書狀是本人所寫(按:本人均有交付家君閱覽、電傳三姊妹),張煇芳又是很惡毒的人,會害到家君及本人,所以本人在04月29、30日在雙親大人均在場的用餐時間提及:『如果國民黨要到法院,本人會騎機車載騎到法院,但屆時請先解除本人的委任….』,因為家君必須先證明87年07月的調解係出於,張煇芳的錯誤引導與詐偽脅迫,此點無法證明時,那就一定不可能討回公道;至於本人的主張業於100年01\19調解期日主張之(交易基準日是83年07月04日之母難日、張煇芳需負責接水電的附條件買賣),這也必須透過法庭的調查與詰問應對為之。
透過雙訴救濟權來討回公道,討不回來也只能當作東流水之被惡人吞吃~~ 盡一己棉力 DO BEST & MOST !
二、上開兩件個案請予參閱及提供有關事實理由證據之,以利日後的訴訟救濟與主張之。
二、上開兩件個案請予參閱及提供有關事實理由證據之,以利日後的訴訟救濟與主張之。
因為案件以訴訟救濟方式為之,必須在事實理由證據充分攻擊與防禦,本人目前係針對手上所持用的有限卷證資料寫作撰狀具狀,很多細節等情,本人在冤獄劫難期間無法查知,故須雙親大人提供尊意高見供參辦;事實上,本人在0 4 \1 1早上已經將相關檔案以電子郵件電傳三姊妹參閱之,請察照及審閱參辦!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 4 月 3 0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六8:52:21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21:25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交付母親等到抵達越南觀光後請母親交付國民黨參閱
致 雙親大人 鈞鑑:
副本:夏桂英\夏春湘\夏麗娟三姊妹
副本:夏桂英\夏春湘\夏麗娟三姊妹
案由:為就土地買賣及房屋興建糾紛之個案救濟之論述事:
說明:
一、引用100年04月24、30日之拙狀。
說明:
一、引用100年04月24、30日之拙狀。
二、本件係擬在寫好後交付母親等到抵達越南觀光後請母親交付國民黨參閱~~希冀家君國民黨能夠不必動怒地回想此是~~只有把83、84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提出來(當時是家君、張煇芳、本人均在場),才可以證明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力等情。
是此,拙愚夏興國以交付母親爰依前述方式為之,副本電傳電子郵件供三姊妹參閱之。
三、關於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訂於05月10日早上09時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區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被訴人張煇芳者之個案,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讓家君及后里立於不敗之地;本人當然也會聲請法院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或許法官就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機率只有50%,必須試一試之!
四、透過雙訴救濟權來討回公道,討不回來也只能當作東流水之被惡人吞吃~~ 盡一己棉力 DO BEST & MOST !
上開兩件個案請予參閱及提供有關事實理由證據之,以利日後的訴訟救濟與主張之。
因為案件以訴訟救濟方式為之,必須在事實理由證據充分攻擊與防禦,本人目前係針對手上所持用的有限卷證資料寫作撰狀具狀,很多細節等情,本人在冤獄劫難期間無法查知,故須雙親大人提供尊意高見供參辦;事實上,本人在0 4 \1 1早上已經將相關檔案以電子郵件電傳三姊妹參閱之,請察照及審閱參辦!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 5 月 0 3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34:10 PM寫畢
UranusReleo Shiah 寄給 夏妤蓁、 Hsia、 夏桂英
顯示詳細資料 22:32 (0 分鐘前)
夏妤蓁:
你說謊又不知反省,本人提出的看法,你從不思索與省思,反而說本人自導自演~~難道任正民是本人自導自演的嗎? 84年大發銀翼的車是誰去打電話討回來的呢? 你專程回來吵架,當本人要提出你簽收本人的法院文件卻不敢轉交本人涉及侵佔罪時,你有沒有想一想所造成的傷害與不利益, 我不是氣你把本人趕下車,而是為了表面和諧等情(如:本人退伍後與黃榮察的表面和諧),本人都已經說歡迎你們三姊妹隨時都可以回后里、三姊妹回后里時本人迴避~~這樣的委屈還不能求全,換來你專門找本人找吵架。
本人痛恨你說謊又說得那麼糟糕,讓他人或本人一戳就破。
你好好反省吧! 不知反省的話,本人說過的話一定會兌現,你要自找刑受,那也是任正民幫你找來的!
謹 誌
夏興國 100年03\25 約 22:30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於 2011年3月25日下午9:43 寫道:
- 隱藏引用文字 -
夏興國我已經不認識你了
建議你去當導演,順便自編自導自演,保證你賺大錢
請你不要再寄任何的郵件掛號給我
我保證一定退回
寄件者: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者: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副 本: 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寄件日期: 2011/3/25 (五) 12:20: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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