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7:12:18 AM 擬於12/22遞寄(冬至日誌記)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副本: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主任、阮測量員進適
案由:為請就相對人張煇芳 1.自83年迄今99年仍未返還溢收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萬元新台幣,請予調解事 2.聲請人夏興國應准參加100年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副本: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主任、阮測量員進適
案由:為請就相對人張煇芳 1.自83年迄今99年仍未返還溢收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萬元新台幣,請予調解事 2.聲請人夏興國應准參加100年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萬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年07月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張煇芳支付
3.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2.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張煇芳支付
3.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4.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5聲請人夏興國應准參加100年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巷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巷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二、關於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萬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年07月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並准予聲請人夏興國參加100年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查:相對人張煇芳83年係收取117平方公尺土地價款, 卻僅交割112平方公尺的土地 且以鐵欄杆鐵絲網分界區隔在案經年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68)釋示, 仍屬繼續侵佔罪犯行進行式中, 為能早日確定與平息爭議, 爰以聲請民事調解事件以資救濟而有前述之調解聲明與論述
三、關於應准聲請人夏興國應准參加100年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查:相對人張煇芳申請就系爭土地實施複丈, 且早就對外銷售包括系爭土地在內之周遭土地, 土地價款約3600萬元云云 既然涉及當時當年的買賣糾紛爭議且相對人張煇芳違法侵佔犯行仍持續 本件聲請人為權利受侵害的被害人 應准予參加100年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另則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萬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年07月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四、關於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拙愚係自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 應亦列為該事件之關係人) 且因月前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近日辦理交接 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 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之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8:00:2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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