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弱勢的特定對象應該准予「學習卷」及「職訓課程」「就業服務與輔導」併行之洽請救濟事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星期二11:00:30 PM起寫  擬於0 7 0 6遞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王主任委員如玄

案由:為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弱勢的特定對象應該准予「學習卷」及「職訓課程」「就業服務與輔導」併行之洽請救濟事:
 
    ~~            ~~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所屬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以行政調查及行政救濟公務監督督飭改善變好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轄制屬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體系應對弱勢的特定對象應該准予「學習卷」及「職訓課程」、「就業服務與輔導」併行之洽請救濟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據報載:
1.           貴座~~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夏稱主委)~~與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大律師是數十年的交情,亦是馬政府上任後的雙王大律師擔任部會首長的女中英雌。 
2.           主委的夫婿任職法務部簡任高階公務員。
主委向王前部長清峰及主委的夫婿詢問:關於夏興國冤獄12年迭受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拒絕放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以致無法假釋(按:王清峰在9804~~08月教唆綠島徒眾及何春吉心輔師違法逼諭本人放棄雙訴救濟權就可以假釋等違憲違法犯行);冤獄12年期間在工廠作業的期間只有243天,且多是作業凌虐不情陷狀、其他期間則是不能下工場的隔離凌虐,比照陳水扁的等級「隔離」;陳水扁是受到『隔離保護』、本人夏興國則是『隔離凌虐』錯待。  這也就是拙愚夏興國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為了能早日習得謀職就業技能,同年月中下旬取得學習卷並報名、九月間報名中區職訓中心的網路行銷B班,以致有「學習卷」、「網路行銷B班」職訓課程同期間日夜進行的情事,亦因此抵觸貴勞委會及職訓局的相關規定等情,本人依據法定程序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在案,希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轄制屬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體系應對弱勢的特定對象應該准予「學習卷」及「職訓課程」、「就業服務與輔導」併行之洽請救濟事:  惟查:
就連貴勞委會所轄制的二級機關~~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也不願為上級機關之職業訓練局的違法犯行背書:
查:拙愚在990923~~1123之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業訓練期間所收受貴勞委會及所屬職訓局、健保局的相關書函均在翌日以COPY本依照程序遞呈中區職訓中心的長官參閱與照會在案,11/09收悉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0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亦在翌日之1110遞呈且將拙愚的相關書狀及附件併同遞呈之。
然而,中區職訓中心的991214中技字第099021625號函以不願意為其「長官所涉犯行」背書,倒要看看上級機關之勞委會會不會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應為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呢?
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負擔,貴勞委會應該查復及舉出:本人夏興國在991011月的雙願行政救濟案中,哪一點是洽請如同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所提及『盼能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之網路行銷班及(委外辦訓)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呢?  如果提不出來,則證明本人指訴為真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二、本人當時不但拒絕中區職訓中心曹健行主任透過輔導課輔導員、導師陳明宏的『擬專案同意學員夏興國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之網路行銷班及(委外辦訓)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
亦拒絕豐原上益資訊張永坤主任暗示可以旁聽完成學習席課程(引用991004以後的言詞與書面陳述),以亦有中區職訓中心991214中技字第099021625號函說明二的說明在案可稽。  據此可證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三、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只要王主委允諾願意就
    ~~            ~~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所屬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以行政調查及行政救濟公務監督督飭改善變好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轄制屬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體系應對弱勢的特定對象應該准予「學習卷」及「職訓課程」、「就業服務與輔導」併行之洽請救濟事:
辦理公務監督督飭改善變好,本人就會撤回相關的前開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也不會就該案有憲法7778條之五式訴訟救濟案;請察鑑之!
 四、、綜上所述,洽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如玄主任委員鑑核,准為所請的    ~~            ~~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謹   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星期二11:33: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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