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之法務部91年09/16法矯決字第0910184089號函參照(詳參北院89年自字第491號案卷),本人行使憲法16條之訴願/訴訟救濟權,換來的是91年08/21移到台南並受到性侵害的虐待~~異物侵入檢查屁眼十分鐘~~
91年08/21是夙有「藏鏡人」外號之黃永順典獄長在台南的最後一天,綠色惡魔鬼陳定南教唆黃永順等台南徒眾在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後就以連拖帶拉拳打腳踢強加施用腳鐐手銬、摘下眼鏡、塞住嘴巴,以異物侵入檢查屁眼十分鐘的性侵害凌虐,此係帝治國戰爭時代羞辱戰犯的古典原始野蠻的守法卻用在本人身上,本人即日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自訴、台南地檢署林玲玉檢察長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迄今仍不敢開庭。
91年08/21是夙有「藏鏡人」外號之黃永順典獄長在台南的最後一天,綠色惡魔鬼陳定南教唆黃永順等台南徒眾在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後就以連拖帶拉拳打腳踢強加施用腳鐐手銬、摘下眼鏡、塞住嘴巴,以異物侵入檢查屁眼十分鐘的性侵害凌虐,此係帝治國戰爭時代羞辱戰犯的古典原始野蠻的守法卻用在本人身上,本人即日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自訴、台南地檢署林玲玉檢察長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迄今仍不敢開庭。
老師或許驚訝的不敢置信而認為本人編織謊言捏造被害雲雲~~本人是受到陳水扁等級的錯待,全天候不分晝夜的監視錄影,勘驗錄影帶自明,並諭令台南徒眾將本人的自訴狀…等個案救濟狀交出來就知道全部的真實了。
本人的指控均不救不濟,那麼請老師踐行「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刑訴法241條告發義務(後述) 應該會受到最基本的對待才是。(後述)
本人的指控均不救不濟,那麼請老師踐行「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刑訴法241條告發義務(後述) 應該會受到最基本的對待才是。(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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