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對 台中地方法院:1. 系爭個案承辦法官\書記官未踐行合法送達、2. 分案室人員分案錯誤致使就行十六庭\愛股之(99賠25)覆議聲請案遭違法駁回,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1. 國家賠償救濟、2踐行法院組織法110條、台中地方法院處務規程之公務監督權,對違法公務員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司法懲戒之行政救濟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起寫  擬於0317(四)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家賠償委會

案由:為對 台中地方法院:1. 系爭個案承辦法官\書記官未踐行合法送達、2. 分案室人員分案錯誤致使就行十六庭\愛股之(9925)覆議聲請案遭違法駁回,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1. 國家賠償救濟、2踐行法院組織法110條、台中地方法院處務規程之公務監督權,對違法公務員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司法懲戒之行政救濟事:
 
聲 明 及 行    救 濟 事 項:
1. 請予國家賠償      萬元新台幣,並自侵權行為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請對違法公務員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司法懲戒

聲請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5586646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法定代表人:李彥文院長
違法公務員:詳參狀文指訴的個案之相關違法公務員

             
                                                                                                                                                                          
一、本人不斷救濟卻不救不濟之我活著控訴!
查:本人夏興國自870813990813冤獄12年劫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送達法院書類文件應囑託矯正機關監所首長為之,不一或違反上開的法定送達程序即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所造成對於人民的違法侵害,應依據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救濟。
本人不斷救濟卻不救不濟之我活著控訴!~~本人知悉相關情形後一定踐行憲法第16條之雙訴救濟權(後述),然而因為冤獄劫難期間受到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的就源劫奪雙訴救濟權、安檢竊奪書狀自存本的違憲違法為法,致使不救不濟等情,是此,本件的系爭個案的救濟仍屬合法有效,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

二、關於未合法送達的個案:
1. 本人在1000304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給閱(88民直梅16013號)案卷時得知:鈞院民事庭之(87年度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年度存字第3819號)、(87年度執全一字第2504號)、(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等案件的相關裁判書類均未合法送達本人,雖說901112月有送達乙份裁判書類,卻以造成系爭房屋受到第三拍拍賣定讞的不利益情事,損失約五百萬元,此係承辦法官\書記官均未有合法送達的程序所造成的錯誤致使違法侵害本人的相關權利,應有旨揭的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2. 台中簡易庭甲股(90中簡223號)的判決遲誤三各月才送達本人,致使本人以告訴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權遭到違法剝奪,且906月下旬所送達的中院(90中簡223號)判決正本竟無法官的簽名、亦無法院關防大印,有違法定要式的不合法裁判書類,卻不敢踐行合法送達符合法定要式的裁判書類,
亦屬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等情,亦應有揭的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三、關於分案室的分案錯誤造成(9925)覆議聲請案遭到程序上駁回之情事:
(附件一)係本人夏興國991223(四)的具狀目錄業的影印本,當日遞寄至台中地方法院分案室的:426頁書狀,其中第三件是對中院刑16庭\愛股(9925號)的覆議救濟案,然而該分案室人員卻以分送到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之(99司中調2998)的個案案卷中,本人在1000221閱卷時發現上開情事,立即向閱卷室人員及融股洪明霞書記官洽請抽出該狀及另行遞狀云云,然而洪明霞書記官以影印後交付本人,亦有乙份該狀附於原案卷內,鈞院向台中簡易庭融股調取上開案卷查閱即明真實,復且本人在1000221親自遞狀時在狀首頁中頁表明上情,鈞院卻故意忽視此項原因事實而駁回業已在991223之法定期間內的聲請覆審覆議救濟案(附件二),於憲於法有違。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且造成遲誤的原因是台中地方法院分案室人員的分案錯誤所造成等情,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覆審覆議救濟之。
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家賠償委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4:38:14 PM寫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2:21:57 AM起寫    擬於 0 4 2 5 (四)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由:為對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家賠償委會1000413日所為(100年度國賠字第三號)(簡稱:100國賠3)拒絕賠償,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

聲 明 及 行    救 濟 事 項:
1. 請予裁判賠償  三百  萬元新台幣,並自侵權行為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訴訟裁判費用請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3. 訴訟裁判….等相關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訴訟按提起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5586646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被訴機關即是原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法定代表人:李彥文院長
違法公務員:詳參狀文指訴的個案之相關違法公務員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濟者,引用另件聲請訴訟救助書狀及相關附件之事實理由證據者。
引用附件二之一( 1 5 、( 1 8 )之國家賠償事例:
1 . ….製作(裁判書類)正本錯誤,至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2 . ….送達時因故意或過失不依規定送達,使當事人喪失…..之機會,,致其權利受損害者
查:1000422收悉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家賠償委會1000413日所為(100年度國賠字第三號)(簡稱:100國賠3)拒絕賠償書,和有重大明顯的任事用法錯誤,資在法定期間內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分項列述『原              據』如夏述事:

二、查:本人夏興國自870813990813冤獄12年劫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送達法院書類文件應囑託矯正機關監所首長為之,不依據或違反上開的法定送達程序即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所造成對於人民的違法侵害,應依據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救濟;復且所送達的裁判書類必須是符合法定要式者~~違反上開規定者,則是屬於『送達裁判書類不合法』,致生損害本人相關訴訟救濟權等情,當然應有憲法第二四條、國賠法….之各按救濟之適用與准行。

三、關於被訴機關之中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民執梅16013號)、民事庭之(87年度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年度存字第3819號)、(87年度執全一字第2504號)、(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
1. 沒錯~~本人在871011月間,有拒絕收受乙紙中院的裁判書類,北所承辦人員並未踐行留置送達之程序,卻是寄返中院承審法官之;中院上開案件之承審法官\承辦書記官對於相關裁判書類當然應該再次囑託北所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送達之,即使本人再次拒絕收受,北所人員亦應該踐行留置送達程序為之,如此程序才是針對監所矯正機關收容人的法定送達方式。
惟查:中院上開案件之承審法官\承辦書記官卻是不敢或未有依據前開的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系爭個案裁判書類,致使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知情權….受到違法侵害,當然應有國家賠償等個案救濟之准行!

三、關於被訴機關之中院台中簡易庭甲股(90中簡223號)者:
查:被訴機關之中院台中簡易庭甲股(90中簡223號)的判決正本遲誤三個月才送達本人,致使本人以告訴人之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權遭到違法剝奪,且906月下旬所送達的中院(90中簡223號)判決正本竟無法官的簽名、亦無法院關防大印,有違法定要式的不合法裁判書類,卻不敢踐行合法送達符合法定要式的裁判書類,亦屬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等情,亦應有揭的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四、關於被訴機關之中院分案室的分案錯誤造成(9925)覆議聲請案遭到程序上駁回之情事:
本人夏興國991223(四)的具狀目錄頁參照,當日遞寄至台中地方法院分案室的:『426頁』書狀,其中第三件是對中院刑16庭\愛股(9925號)的覆議救濟案,然而該分案室人員卻以分送到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之(99司中調2998)的個案案卷中,本人在1000221閱卷時發現上開情事,立即向閱卷室人員及融股洪明霞書記官洽請抽出該狀及另行遞狀云云,然而洪明霞書記官以影印後交付本人,亦有乙份該狀附於原案卷內,鈞院向台中簡易庭融股調取上開案卷查閱即明真實,復且本人在1000221親自遞狀時在狀首頁中頁表明上情,中院刑事庭愛股王世華法官鈞院卻故意忽視此項原因事實而駁回業已在991223之法定期間內的聲請覆審覆議救濟案(請調取原國賠請求狀的附件二),於憲於法有違。  雖說王世華法官日前(1000330)已決定書撤銷「本院中華民國1000310日所為99年度賠字第25號之原決定。」云云;然而,本人業已在1000221在書狀狀首頁註明『係分案室人員分案錯誤』、『錯分到中院民事庭融股的調解案件,經洪明霞書記官影印』云云,依舊有1000310的「第二次決定」,以致於本人自991224~~1000330撤銷前之合法冤獄賠償覆議救濟案係處於『錯誤認為並未合法覆議救濟之情事』,所幸有1000221的閱卷得知上情~~如果沒有0221的閱卷,本人991224之針對(9925)覆議救濟案就因為分案錯誤造成違法侵害及吃案大公開的既成事實了。
再查:分案錯誤是屬於行為犯,一經分案錯誤等情就構成違法侵害本人系爭個案訴訟救濟權,當然抵觸憲法24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之侵權行為、刑法之妨害本人行使權利等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准為個案救濟之適用與踐行!

五、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且造成遲誤的原因是台中地方法院分案室人員的分案錯誤所造成等情,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
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3:07:4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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