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7:29:47 PM起寫 擬於03\01(二)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書記官鈞鑑:
案由:為請准就鈞院指定100年02\21(一)早上或下午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1.鈞院(88年度民執梅字第16013號的全院卷)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書記官鈞鑑:
案由:為請准就鈞院指定100年02\21(一)早上或下午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1.鈞院(88年度民執梅字第16013號的全院卷)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彭榮義 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事件:
引用本人於100年02\21到院所遞的閱卷聲請狀。
二、茲因100年03\21(一)下午時20分是民事庭簡股(100年度國字第二號)的調查訊問期日(引用附件之通知疏影印本),關於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事件的聲請 鈞院准予閱覽該事件之個案救濟,請准指定100年02\21(一)早上或下午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以資個案救濟。
三、另因鈞院(88年度促字第222354號支付命令事件全院卷)是因是屬於同一件房屋土地的個案事件,請准指定相同期日一次閱覽兩件案卷之,免除多次往返奔波。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彭榮義 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事件:
引用本人於100年02\21到院所遞的閱卷聲請狀。
二、茲因100年03\21(一)下午時20分是民事庭簡股(100年度國字第二號)的調查訊問期日(引用附件之通知疏影印本),關於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事件的聲請 鈞院准予閱覽該事件之個案救濟,請准指定100年02\21(一)早上或下午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以資個案救濟。
三、另因鈞院(88年度促字第222354號支付命令事件全院卷)是因是屬於同一件房屋土地的個案事件,請准指定相同期日一次閱覽兩件案卷之,免除多次往返奔波。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書記官 公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書記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7:56:22 P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7:56:22 PM寫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7:56:55 PM起寫 擬於03\01(二)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法官、書記官鈞鑑:
案由:為請准就鈞院指定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1.鈞院(88年度促字第222354號支付命令事件全院卷)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法官、書記官鈞鑑:
案由:為請准就鈞院指定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1.鈞院(88年度促字第222354號支付命令事件全院卷)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彭榮義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本人於100年02\21到院所遞的閱卷聲請狀。
二、茲因100年03\21(一)下午時20分是民事庭簡股(100年度國字第二號)的調查訊問期日(引用附件之通知疏影印本),關於 鈞院(88年度促字第222354號支付命令事件全院卷)個案事件的聲請 鈞院准予閱覽該事件之個案救濟,請准指定100年02\21(一)早上或下午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以資個案救濟。
三、另因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事件是因是屬於同一件房屋土地的個案事件,請准指定相同期日一次閱覽兩件案卷之,免除多次往返奔波。
茲擬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相關程序,核有閱覽案卷的需用,請准案由的所請救濟事項。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彭榮義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本人於100年02\21到院所遞的閱卷聲請狀。
二、茲因100年03\21(一)下午時20分是民事庭簡股(100年度國字第二號)的調查訊問期日(引用附件之通知疏影印本),關於 鈞院(88年度促字第222354號支付命令事件全院卷)個案事件的聲請 鈞院准予閱覽該事件之個案救濟,請准指定100年02\21(一)早上或下午期日,通知本聲請人夏興國就夏列個案事件閱覽案卷及COPY影印事,以資個案救濟。
三、另因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事件是因是屬於同一件房屋土地的個案事件,請准指定相同期日一次閱覽兩件案卷之,免除多次往返奔波。
茲擬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相關程序,核有閱覽案卷的需用,請准案由的所請救濟事項。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法官、書記官 公鑑: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法官、書記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8:00:48 P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日8:00:4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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