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星期二11:48:4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08(三
)期日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號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101年08\16之準備程序期日,資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若是本件(101國簡上2號)之101年08\16準備程序期日,不能夠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一次開庭就OK的話,容拙愚以聲請鈞院將鈞院承審本件擬在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事項,准以「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恰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二、關於聲請傳喚證人:
A. 聲請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按:茲因原審均未與傳喚證人,是請上訴法院傳喚之,以明真實!)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
本件之被訴人潮州鎮公所\洪明江鎮長之訴訟代理人王建元(即是該所建設課課長)在原審101年05\28審理期日辯稱:「2區所在廬山路路段,經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云云),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的相關事證(如:開會通知、會議記錄)
待證事項:
(1 . )王建元的系爭說法之真實性抑或虛偽捏造者
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待證事項:
(1 . )C2區備用區開放使用的相關程序以及決行人,證明本件的關鍵事實~~開放C區備用區為「101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卻未有比照活動區域進行必要的「封路之禁止汽機車進入」管制措施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0 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00:13:15 AM寫畢
� t f xݝ `�g 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新細明體;mso-font-kerning:1.0pt;mso-ansi-language:EN-US; mso-fareast-language:ZH-TW;mso-bidi-language:AR-SA'>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二○一二年八月七日星期二11:48:4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08(三
)期日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號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101年08\16之準備程序期日,資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若是本件(101國簡上2號)之101年08\16準備程序期日,不能夠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一次開庭就OK的話,容拙愚以聲請鈞院將鈞院承審本件擬在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事項,准以「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恰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二、關於聲請傳喚證人:
A. 聲請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按:茲因原審均未與傳喚證人,是請上訴法院傳喚之,以明真實!)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
本件之被訴人潮州鎮公所\洪明江鎮長之訴訟代理人王建元(即是該所建設課課長)在原審101年05\28審理期日辯稱:「2區所在廬山路路段,經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云云),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的相關事證(如:開會通知、會議記錄)
待證事項:
(1 . )王建元的系爭說法之真實性抑或虛偽捏造者
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待證事項:
(1 . )C2區備用區開放使用的相關程序以及決行人,證明本件的關鍵事實~~開放C區備用區為「101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卻未有比照活動區域進行必要的「封路之禁止汽機車進入」管制措施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0 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00:13:1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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