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北地方法院者\對北院木民貞1010625號函(發文日期:101年06\26者)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9:47:43 AM、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或郵寄送達之07\09(一)期日
| 管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監察救濟機關 | 承辦公務員、以及法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之公務監督權義之公務員\公務機關首長及該公務機關國賠會 | 訴願行政與訴訟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1 . 請求國家賠償、2 . 踐行公務監督權義、 3 .對於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予以行政懲處懲戒、.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
1. | 臺北地檢署 | 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246、249、以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指派檢察官協助自訴 |
2. | 台北地方法院 | 吳水木院長、國賠會 |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之系爭個案枉法官、分案室人員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萬元整,並自101年07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
3. | 最高檢 | 黃世銘檢察總長、國賠會: |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246、249、以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指派檢察官協助自訴 |
4.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 王建煊院長、國賠會 | 對於本件個案書狀所指摘控訴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本件應由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7條2項、監察法之規定,監察委員協助夏興國自訴或指派律師為之,並提起彈劾懲戒之訴) |
5. | 最高檢特偵組 | 陳宏達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 | 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人自訴係「為被害人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且應含括刑事犯罪發生後、提起自訴前之准偵查程序: 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爰以檢察救濟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 |
6.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 承審法官 | 請予踐行律師法第20、22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指請律師協助自訴 |
案由:為對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北地方法院系爭個案枉法官、分案室人員,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違法徵收罪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以踐行夏列及表列之訴願行政救濟(國賠、公務監督、懲處懲戒犯法瀆職公務員)、訴訟檢察\監察\刑事司法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1 . 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並自101年07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按:以改寫「一字千金」而為「一狀千萬」,以十件個案書狀為例,合計求償新台幣一億元整)
2 .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
3 .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察公訴或協助自訴
4 . 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
5 . 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自訴
請求權人即是原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並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詳卷(即是系爭個案之被訴人欄者)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台北地方法院系爭個案枉法官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2 . 北院分案室人員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北院需提出該犯罪行為人\被訴人之人別身份) 詳卷:
3 . 北院101年06\26北院木民貞1010625號函之承辦人林梅珍科長~~決行人某位庭長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04. | 北院 | 101年06\29 | 北院木文人字第1010004972號函 | 文書科人股 | 人股書記官 | 台端所陳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101年06\16 15:33電子郵件) |
二、關於:北院吃案大公開(101年06\29北院木文貞字第1010004972函)所涉犯吃案大「功」開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等犯行:
以101年06\29.北院木文貞字第101004972號函說明二之民事事件者至少計有十件的訴訟提起權之個案事件,竟遭被訴人等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在案。
資分項指摘控訴如夏述事:
1 . 【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
查: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三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第2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當然是指具體的訴訟個案應該由前開法定之協助法律扶助義務人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亦是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交互作用(INTERACTION),據以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所應踐行的適法性作為與義務之本旨!
再查:(附件一)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之節本: (一)轉介制度:目前本會(法律扶助基金彙集各分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制度,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至本會。 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本會亦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扶助律師之義務:(依)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六二條之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三、關於:北院101年06\29.北院木民貞10100004972號函之承辦人林梅珍科長~~決行人所涉犯吃案大「功」開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違法徵收罪犯行:
1 . 依據【公布日期】92.08.05 【公布機關】司法院 :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並無徵收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書費的影印費之規定,卻是違法逼諭本人繳納219頁\每頁新台幣二元\合計新台幣438元的列印費用云云,涉犯刑法第
129條之違法徵收罪。
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布日期】92.08.05 【公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司法院(88)院台廳民一字第034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名稱:民事訴訟文書傳真作業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一字第183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2006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真或電子傳送,係指送方將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文書,以文書型式,經由通訊網路傳輸,受方可於其傳真或其他電子設備上收受該文書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之傳送方式。 |
第三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收受及發送文書之傳真及電子郵遞設備,將其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 |
第四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至法院。 |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陳明有傳真或電子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者,法院或他造當事人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將訴訟文書傳送之。 |
第五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 |
前項通知書,並應記載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及傳送文書首頁應記載事項。 |
第六條
文書傳送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
第七條
文書傳送之受方,應於收受文書後一工作天內,依收受之首頁資料核對收受之文書,並將收受文書之年月日時、收受者姓名、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等資料併收受文書首頁,回傳送方,其格式如附件二。但因送方原因無法回傳者,不在此限。 |
未依前項規定之時間及方式回傳者,如受方承認曾收受文書,或可證明受方已收受者,仍發生文書送達效力。 |
第八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書證,當事人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 |
第九條
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受者不符、無傳真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
第十條
法院收受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
第十一條
以傳真或電子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甲式:法院為送方者:
一、傳送文書之法院、案號、股別、承辦書記官姓名、電話號碼、回傳文書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
二、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不含首頁)。 |
三、傳送文書之日期。 |
四、收受文書者之姓名、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
五、其他事項。 |
乙式:非法院為送方者:
一、傳送者:姓名、稱謂、住址、國民身分證或營利證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
二、傳送文書:名稱、頁數(不含首頁)。 |
三、送方當事人:稱謂、姓名(如與傳送者相同者,免予記載)。 |
四、本案法院:名稱、案號、股別。 |
五、傳送文書日期。 |
六、收受者:姓名或名稱、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
七、其他事項。 |
一、收受者或回傳者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
二、收受文書名稱及頁數(不含首頁)。 |
三、收受日期及時間。 |
四、其他事項。 |
2 . 由本件書函的函覆可知,本人夏興國自101年06\16電傳電子郵件之個案(至少10者),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北院分案室人員、民事庭某庭長、林梅珍科長竟然連分案也無就直接吃案大公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違憲違法犯行。 |
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個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 2 項、律師法第 2 0 ~~ 2 2 條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五、管轄法院院長(即是北院吳水木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應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1條、台北地方法院處務規程公務監督權,對於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懲戒之承負公務責任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依李震山大法官擔任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時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第66期的大文參照:
依據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效能原則,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核有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的行政救濟之旨,惟吳水木院竟將本人99年10月20日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以北院99年10/27北院木文人自第0996463號函與以檢還本人,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應有救濟事項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亦應北院吳水木院長的前述違憲違法犯行,99年10月20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以另狀寄致司法院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訴願會、人審會、國賠會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大正義行。
六、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監察院對於公務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的法定要件是『系爭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至於犯法瀆職等違憲違法犯行乃當然更為惡性重大的違法失職,應予急速處分辦理監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七、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聲請再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前述系爭個案涉有拙愚夏興國指摘控訴之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應依據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主動積極檢察權義,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檢察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八、其他(引用各附狀及自87年~99年的超過一萬件的訴願/訴訟救濟個案書狀之指述證明)
九、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表列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附 件 附 狀 :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星期六9:51:54 A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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