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地方法院者\對中院刑事庭昇股陳玉聰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案件之101年09月10審理期日未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爰予訴願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四00:28:24 AM起寫、 擬於09\27(四)郵寄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 轉呈
台中高分院訴願會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昇股陳玉聰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案件之101年09月10審理期日未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爰予訴願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項:
1 . 台中地方法院應予核發系爭個案期日之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差旅費
2 . 日後的相關個案期日亦應比照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差旅費
事實理由證據:
一、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為之,本件之中院刑昇股(101交易906號)案件係由台中地檢署丁亦慧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者~~拖了八個月才踐行偵查程序~~經鈞院分案後之(101交易906號)者,由刑事庭昇股陳玉聰法官承審之,業已於100年09月10日審理期日辯論終結、09\24宣示判決在案,核先陳明!
二、關於中院(101交易906號)案件應予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249號)釋示:告發人比照證人傳喚、每一本刑訴法專書、每一件刑訴個案均將被害人\告訴人比照證人陳述被害的事實,准用證人地位云云;是此,鈞院旨揭個案以告訴人\被害人傳喚告訴人\被害人夏興國等個案,當然應予核發證人旅費以資補償,爰予單一個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五十元(單一人次之台中市轄區之證人差旅費),計有一件、合計新台幣五百五十元。
每一本刑事訴訟法專書均將被害人以告訴人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准用證人地位,以證人傳喚,據此,自應在被害人受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傳喚通知蒞庭陳述意見時,享有證人差旅費請求權;基此,聲請鈞院(中院)系爭個案傳喚通知期日應准予核發被害人\告訴人准用證人之證人差旅費,以資救濟!
三、引用拙文之「國家救濟義務之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期日、法官審理或準備程序期日是比照證人訊問,依據法理情應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亦即,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准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台中高分院訴願會)鑒核,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為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個別檢察官承辦本人個別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准為核發證人差旅費之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 轉呈
台中高分院訴願會
公鑑
附件附狀: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2 7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四00:37:33 A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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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地方法院者\對中院刑事庭昇股陳玉聰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案件之101年09月10審理期日未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爰予訴願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星期日00:37:20 AM起寫、 擬於10\01(一)郵寄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 轉呈
台中高分院訴願會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昇股陳玉聰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交易906號)案件之101年09月10審理期日未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爰予訴願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聲明聲請救濟事之續述書狀:
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項:(詳卷)
事實理由證據:
一、** 二○一二年九月二拾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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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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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易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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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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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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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偵14804號)本院判決如夏: 主文:陳順全音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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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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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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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聲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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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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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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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聲請發給證人旅費,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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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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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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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交附民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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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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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聰、鄭舜元、張文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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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經原告夏興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十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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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中院(101交易906號)案件應予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
查:
中院
|
101年09\21
|
101聲3650號
|
刑事第十七庭昇股
|
陳玉聰法官
|
、聲請人夏興國因被訴人陳順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交易906號)聲請發給證人旅費,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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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
陳玉聰承審法官在(101交易06號)判決書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一之第三行即以『核予證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於偵查中所指述之情傑大致相符…』云云~~既然在偵查期間之101年07\17准用證人訊問告訴人\被害人夏興國,並核發證人差旅費在案;為何卻在法院審理期日之101年09\10期日卻否准證人差旅費呢? 是此,鈞院旨揭個案以告訴人\被害人傳喚告訴人\被害人夏興國等個案,當然應予核發證人旅費以資補償,爰予單一個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五十元(單一人次之台中市轄區之證人差旅費),計有一件、合計新台幣五百五十元。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台中高分院訴願會)鑒核,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為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個別檢察官承辦本人個別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准為核發證人差旅費之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 轉呈
台中高分院訴願會
公鑑
附件附狀: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0 月 0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星期日00:46:29 A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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