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地方法院者\對中院民執處秋股(102司執罰20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訴願行政救濟並聲請停止執行事.doc
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星期日9:01:16 PM起寫、擬於03\18(一)親自到院遞狀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 轉呈
台高院訴願會 鈞鑑:
案由:為對中院民執處秋股(102司執罰20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訴願行政救濟並聲請停止執行,爰予訴願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項: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予停止(102司執罰20號)之強制執行程序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予停止「101中小954號」、「102小上24號」之強制執行程序
3.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亦或台高院訴願會應依據訴願法相關程序實體審查系爭個案是否抵觸「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公平審判\公正判決的憲治法治義務
事實理由證據:
一、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為之,惟查:
中檢檢察官對於中院枉法官楊曉惠、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承審之(100豐小418號)、(101小上6號)的個案自始至終不偵不查不檢不察不公不訴之吃案大公開\行政簽結云云,提起再審之訴卻因為裁判費等情,中院民事庭承審法官一直不敢實體審理裁判;102年02\27、03\11雖亦是依據相同檢察救濟程序就中院呂麗玉、陳文爵、李慧瑜、蔡建興承審「101中小954號」、「102小上24號」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個案,很大可能性依舊是前述之自始至終不偵不查不檢不察不公不訴之吃案大公開\行政簽結云云,基此,本件併為提起訴願行政救濟,爰有:
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項: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予停止(102司執罰20號)之強制執行程序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予停止「101中小954號」、「102小上24號」之強制執行程序
3.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亦或台高院訴願會應依據訴願法相關程序實體審查系爭個案是否抵觸「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公平審判\公正判決的憲治法治義務
核先陳明!
二、關於: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予停止(102司執罰20號)之強制執行程序
查: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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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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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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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彥民執102司執罰秋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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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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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士原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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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夏興國應於收受本執行命令後10日內繳交訴訟費用新台幣2240元,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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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夏興國業於同一期日之102年03\18具狀聲請『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聲請暫緩執行之:』,請向中院民執處秋股調取相關卷證審查之!
本件係因中院枉法官楊曉惠、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承審之(100豐小418號)、(101小上6號)的個案所致生的個案裁判費之強制執行事件,請調取中院民事庭的提起再審之訴個案案卷、中檢的檢察救濟個案案卷。
楊曉惠等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犯行,一方面目前刑訴實務將系爭犯罪以「不得自訴」吃案大公開、檢方亦是前述之吃案大公開魔式為之、監察院的檢察救濟、法院組織法的110條之公務監督人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均是一律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訴願行政救濟已是少有的救濟程序,請予實體查辦之!
楊曉惠等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分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100年05\26交通事故,夏興國為被害人,卻要承受大部分的民事裁判費,於憲於法有違。
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的裁判違背法令、王銘等枉法官承審(101小上6號)明知裁判違法等情,在理由欄曉諭被害人夏興國再提民事訴訟救濟,主文欄卻是駁回上訴,核為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
查:民事簡易\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審乃是事實審兼有法律審之機能,王銘等枉法官承審(101小上6號)應開庭實體審理辦案卻是不敢開庭程序上駁回上訴,本人只好另為提起民事訴訟救濟,詳參中院豐原簡易庭(101中小170、447號)個案案卷。 亦即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的裁判違背法令、王銘等枉法官承審(101小上6號)分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進而民執處秋股(102司執罰20號)要強制執行,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財產權之憲治法治本旨,請准予訴願聲明事項之個案救濟。
三、關於: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應予停止「101中小954號」、「102小上24號」之強制執行程序
中院呂麗玉、陳文爵、李慧瑜、蔡建興承審「101中小954號」、「102小上24號」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個案,很大可能性依舊是前述之自始至終不偵不查不檢不察不公不訴之吃案大公開\行政簽結云云,聲請向中檢調取相關案卷查辦之!
本件係因中院枉法官呂麗玉、陳文爵、李慧瑜、蔡建興承審「101中小954號」、「102小上24號」的個案所致生的個案裁判費之強制執行事件(民執處日內會追繳程序),請調中檢的檢察救濟個案案卷。
呂麗玉等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犯行,一方面目前刑訴實務將系爭犯罪以「不得自訴」吃案大公開、檢方亦是前述之吃案大公開魔式為之、監察院的檢察救濟、法院組織法的110條之公務監督人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均是一律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訴願行政救濟已是少有的救濟程序,請予實體查辦之!
呂麗玉等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分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夏興國為被害人,卻要承受全部的民事裁判費,於憲於法有違。
查:民事簡易\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審乃是事實審兼有法律審之機能,陳文爵等枉法官承審(102小上24號)應開庭實體審理辦案卻是不敢開庭程序上駁回上訴,以致案件終結確定,民執處日內又要追繳裁判費及強制執行。 亦即呂麗玉枉法官承審(101中小954號)的裁判違背法令、陳文爵等枉法官承審(102小上24號)分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進而民執處日內還要要強制執行,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財產權之憲治法治本旨,請准予訴願聲明事項之個案救濟。
四、關於:3.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亦或台高院訴願會應依據訴願法相關程序實體審查系爭個案是否抵觸「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公平審判\公正判決的憲治法治義務:
訴願審議程序有直接審理的程序,請依據訴願法相關規定檢證系爭個案的枉法裁判,分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進而民執處日內還要要強制執行,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財產權之憲治法治本旨,請准予訴願聲明事項之個案救濟。
五、引用拙文之「國家救濟義務之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被害人的訴訟\訴願\請願\財產權均受憲法保障,請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實現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管轄訴願機關\承辦公務員應為訴願行政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台高院訴願會)鑒核,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 轉呈
台中高分院訴願會
公鑑
附件附狀: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3 月 1 8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星期日9:35:09 P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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