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就:貴台北地檢署對於被害人\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人夏興國「100年10月31日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等15件個案,逕自以101年03\22 . 北檢治冬100他11287字第19499號函予以「故意錯誤作為告訴狀並以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不敢踐行檢察權之犯罪訴追協助被害人自訴\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請准予本件國家賠償請求訴願行政救濟,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北地檢署\對於台北地檢署10011287字第19499號函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所踐行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六5:36:24 PM起寫、  擬於0326(一)遞寄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貴台北地檢署對於被害人\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人夏興國「1001031日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等15件個案,逕自以1010322 . 北檢治冬10011287字第19499號函予以「故意錯誤作為告訴狀並以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不敢踐行檢察權之犯罪訴追協助被害人自訴\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請准予本件國家賠償請求訴願行政救濟,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每件個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整,自1010326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3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國賠義務機關:
台北地檢署: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法定代表人:楊治宇檢察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台北地檢署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楊治宇檢察長
2 .
冬股張書華檢察官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四、關於被訴人楊治宇(即是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指揮監督、張書華檢察官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的違憲違法犯行:
依據公務機關組織法、警察法規等相關規定,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釋530理由書)、檢察實務亦有檢察一體指揮監督親自處理之檢察權犯罪訴追協助被害人自訴\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引用本人夏興國自1001031日親自將系爭15件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遞致台北地檢署收狀台承辦人員之所請救濟事項。  然而業已超過三個月了,國賠義務機關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冬股張書華檢察官明知系爭100103115件個案係以『被害人\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人夏興國「1001031日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等15件個案』,卻是逕自以北檢治冬10105字第08162號等五件書函予以「故意錯誤作為告訴狀並以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不敢踐行檢察權之犯罪訴追協助被害人自訴\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請准予本件國家賠償請求訴願行政救濟,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本人夏興國於1001031日親自赴台北地檢署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程序聲請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與法律扶助之踐行(法組法60條、法扶法42項)計有15件,歷經將超過三六個月的「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的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程序,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北檢冬股張書華檢察官\楊治宇檢察長卻以表列的相關書函(北檢1010208日之北檢治冬10010105字第0816208166號函之函覆後後就吃案大公開,違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亦有抵觸憲法第8162495969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等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詳參北檢原案卷)。

六、查: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茲就:北檢1010208日之北檢治冬10010105字第0816208166號函說明各點內容予以指摘如夏:
1.       北檢林天麟主任檢察官舍犯行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明知編號1 .~~編號 . 之扣案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用以栽贓本人夏興國冤獄,卻不敢發還本人云云~~ 各監所均專門設有「保管股」用以保管收容人的相關物件~~包庇林天麟主任檢察官的前開犯行,涉犯刑法第125條一項三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2.           本人係聲請鈞署(台北地檢署)犯罪訴追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院組織法60條、刑訴法343條准用264249條、法扶法42)、請求國家賠償,鈞署卻以他字案分案\告訴案結案,過程則是不偵不查不訴不追不公不訴又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吃案大公開,亦有刑法第124125304條之犯罪、憲法24條之違憲侵權行為
3.       北檢10010105101071010811287…等案件均是重複吃案之吃案大公開~~明明本人指摘屬實卻以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為之  ~~本人充分指摘駁斥在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治宇檢察長、張書華檢察官宇卻連刑訴法228條以降、(釋392)、法組法60條、法扶法4條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也以「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來「不辦不理」,亦屬刑法第12412513款後段之犯行
4.           查:國家救濟義務之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均是以『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之主動積極的當事人主體性;然而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監不察只存不茶、不偵不查不檢不察』吃案大公開,於憲於法有違。
5.          政大群魔在沒有檢察官處分書、法官裁定就違法異動中安館標的物現狀、進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涉犯刑法第165條、1692項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證據誣告罪犯行
6 .   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北檢自87~~101年依舊包庇與吃案大公開之濫權不敢訴追,涉犯刑法第125條一項三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7 .
警訊筆錄以及火調筆錄的登載不實比對訊問錄音帶即知真實~~涉犯刑求逼供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8 .
吳志聰等人的偽證罪犯行均有詳細指摘在案,卻不敢查究,涉犯刑法第125條一項三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國賠請求訴願行政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議決定,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每件個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整,自1010326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3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八、查: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冬股張書華檢察官、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本人1001031日之聲請檢察救濟個案(詳參系爭15件個案書狀)卻以(1010208日之北檢治冬10010105字第0816208166號等五件書函函)不檢不察行政簽結函覆後就吃案,共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國賠會、訴願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鑑

附件附狀:

                              1  0  1     0 3          2 6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六5:56:44 PM 

3 則留言:

  1. 請問貴署的台北法扶電話與地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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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求貴單位協助,請問貴單位的電話與地址,聯絡人是?
    以便和我們一樣受屈受難的得到一個良機反覆,與得到公平與正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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